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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7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3843113
注册时间:1998-04-23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0号
简介: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测绘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城乡规划编制;城市规划设计;电脑喷绘、晒图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环境保护监测;生态监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服务;工程结算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地震服务;建筑材料检验服务;施工现场质量检测;基础地质勘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多媒体设计服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展台设计服务;模型设计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家具设计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灯饰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水上货物运输代理;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卫星通信技术的研究、开发;房地产估价;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环境评估;地理信息加工处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基坑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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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临、广州市容发商贸有限公司恒洲肉菜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等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05民初3236号         判决日期:2018-09-1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智临、广州市容发商贸有限公司恒洲肉菜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恒洲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智临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海龙、彭觅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伟峰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沣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两原告诉称,原告杨智临是海珠区进贤×号首层的房屋产权人,原告恒洲公司为该房屋的使用权人,此处用于经营恒洲肉菜市场。该地块与被告的土地东西相邻,其中相隔南北向的进贤。恒洲肉菜市场自2003年开业以来,就有北门与西门两个大门供商贩与顾客进出,西门位于进贤东侧。但是,2002年12月18日,该市场当时的经营人李举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恒洲肉菜市场以每月400元的价格用进贤,期限为8年。2007年8月,原告恒洲公司的总公司广州市容发商贸有限公司从李举处接手恒洲肉菜市场,继续经营。出于邻里关系和气生财的考虑,总公司继续向被告履行上述《协议书》,直至该协议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并且,2010年1月13日,原告杨智临取得海珠区进贤×号首层的《房地产权证》。协议到期终止后,原告没有再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两原告、市场商贩及顾客也一直通过恒洲肉菜市场西门出入,上述正常通行的状态直至恒洲肉菜市场停业升级改造。被告突然于2016年11月3日开始在市场西门修筑围墙,并向原告恒洲公司勒索所谓“借路费”。由于原告恒洲公司无法承受如此高昂的“借路费”,因此未能与被告协商一致,导致市场西门一直被围堵至今。2017年12月12日,南洲街道办委托设计院对围墙进行勘测,测量报告显示现有围墙所占地块并非被告所有,因此该围墙系建设在他人土地上的违章建筑。被告砌墙围堵恒洲肉菜市场西门的行为,给原告恒洲公司造成巨大租金损失。市场改造升级完成后,西门4个临街外向型铺面无法出租,空置至今。故现我方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恒洲肉菜市场西门的围墙(南起恒洲小苑小区围墙终点,沿进贤向北延伸26米,高2米),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以修筑围墙、安置隔断大门或其他方式妨碍、阻挡两原告在进贤上的正常通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恒洲公司装修费、租金及管理费等损失113960元(以每天280元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4月13日的租金损失为130760元,在扣除16800元后应赔偿113960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拆除围墙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确认为以排除侵害行为为由拆除围墙,案由应为物权保护纠纷。由于案涉区域属于共有部分,两原告起诉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两原告无权就此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显示,海珠区进贤×号首层房地产权属人为原告杨智临,登记时间为2010年1月13日,房屋规划用途为综合商店和日杂付食品商店。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30日颁发的营业执照显示,原告恒洲公司负责人为另一原告杨智临,营业场所为海珠区进贤×号首层,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属市场经营管理类企业。 2002年12月18日,被告(作为甲方)与恒洲肉菜综合市场(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由于乙方经营需要,使用我社进贤道路东边作通道使用。……1、乙方使用道路东边南至北长度15米,租用费人民币为每月肆佰元整。每个月5号前交纳一次。……3、使用费从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使用期限为八年,续期按原合议执行。……”等内容。协议书有甲方负责人陈耀财、乙方负责人李举签名并盖章。原告确认自2007年从李举处接手恒洲肉菜综合市场后,按上述协议支付租金,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与被告未达成新的协议,也未支付过租金。 海珠区进贤×号首层所属小区为“恒洲小苑”,与被告所有的集体土地相毗邻,两者之间存在南北走向的“进贤”,2018年5月25日,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在海建局信息公开函【2018】16号《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公开“西滘村进贤不属于我局养护的市政道路设施”的信息。对此,原告予以确认,并认可“进贤”不属于市政路,属于被告集体土地范围内。 根据原告提供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2017年12月12日出具的《工程测量资料》中放桩测量示意图显示,案涉争议围墙建在放界桩中靠“恒洲小苑”的土地内,对此,被告确认建造的围墙是在“恒洲小苑”所属土地之上,但认为开发商在建设“恒洲小苑”时就存在围墙,后由于2002年当时恒洲肉菜综合市场的经营者租用“进贤”东侧作通道使用,才将围墙推倒,现在原推倒围墙的位置进行复建。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在2016年11月以原告房产所属的“恒洲小苑”现有围墙为南向起点,向北沿“进贤”建造了长约26米高2米的围墙。两原告明确本案的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是基于被告在原告杨智临名下房产所属的土地上建造围墙的侵权行为而行使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的请求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进贤大街东侧的围墙(以恒洲小苑小区围墙为南向起点,沿进贤大街向北延伸26米,高2米)。 二、驳回两原告杨智临、广州市容发商贸有限公司恒洲肉菜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61.1元,由被告负担500元,原告负担246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蒙刚 人民陪审员陈丽娥 人民陪审员李绮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浩然
判决日期
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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