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北辰实业有限公司、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4026号
判决日期:2018-06-28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深圳北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5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居间合同不成立,将居间费金额达成一致作为认定居间合同成立的标准,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属于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理解的错误。(二)原审法院未认可《三级评审报告》、《汇报》和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于法不符,严重偏袒被申请人。(三)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居间费用未达成一致存在错误。(四)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交易,被申请人须守信支付居间费给申请人。(五)被申请人在庄严的法庭上公然虚假陈述,一、二审法院不但不予惩戒,反而肆意怂恿偏袒,枉法作出错误裁判。为此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改判
判决结果
驳回深圳北辰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郑捷夫
审判员胡晓清
审判员潘晓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欣
判决日期
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