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春鑫、河北省故城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民申4227号
判决日期:2018-06-28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秘春鑫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秘春鑫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是一家二级甲等医院,居然在己发现有神经损伤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探查,是造成申请人桡神经断裂何时断裂无法查清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申请人坚持认为桡神经断裂是由被申请人作手术过程中造成的,司法鉴定没有进行科学的分析,作出的是错误结论。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受害人只有50%的过错,不属于重大过错,故不能减轻被申请人的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4号对此类事故责任的承担,有明确意见,即不能因受害人本身的原因,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秘春鑫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哲
审判员牛世红
审判员习静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勃豪
判决日期
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