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庆春与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辽0302行初32号
判决日期:2018-07-09
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庆春诉被告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侯庆春因被告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对其做出鞍公复不受字[2017]02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对原告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侯庆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禹廷
人民陪审员李彪
人民陪审员周惠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怡微
判决日期
201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