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0281民初2687号
判决日期:2018-05-30
法院: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在1100万元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将被申请人山东美琳达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化美琳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100万元内(包括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李立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瑞艳
判决日期
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