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佑与中国交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民申307号
判决日期:2018-03-30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胡永佑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交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远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以下简称外交人员服务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3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胡永佑申请再审称,我于1998年3月从外交人员服务局调至中国交远公司国际贸易部工作,工资待遇为主任科员。2013年7月,我从外交人员服务局办理退休手续。2016年初,得知中国交远公司向一部分员工支付了退休工资补偿,我遂与中国交远公司进行协商,要求根据我的工资情况对退休工资差额进行补偿,至今未得到合理答复。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尊重我的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争议焦点是我与中国交远公司的既成事实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和中国交远公司发放我工资的实际情况,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我与中国交远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有调入批文、中国交远公司发放工资的证明等,足以证明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外交人员服务局和中国交远公司针对有退休工资差额补偿的人员有一个批示文件,但没有给我出示。我的诉讼请求是退休工资差额补偿金,一审法院未让我充分阐述请求和进行辩论。二审法院可能在有压力和受托的审理下,再次没有正确的审理该案。中国交远公司并未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而是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提请市高院查明。综上所述,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合法申诉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胡永佑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姜春玲
审判员程占胜
审判员王士欣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润
判决日期
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