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闽02执301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7-12-20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启润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厦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下简称松汀公司)货款38679585.61元及相应的利息等。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松汀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商事股权等,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3、根据启润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迁安市化解钢铁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相应的奖补资金4981万元。后因该款项属于安置专项费用而不能执行。
4、依法将松汀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告知启润公司,并告知本院将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许欧凯
审判员叶劲雄
审判员纪珠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林快乐
判决日期
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