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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春永
联系方式:010-68163150
注册时间:2003-06-17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绿景苑3号楼1-3层(西侧)
简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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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毕云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101民初21966号         判决日期:2017-11-29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毕云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琳与被告毕云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给原告物业费5487.84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兴隆都市馨园14号楼4门433号,建筑面积为69.22平方米,物业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每年度应缴物业费415.32元,垃圾清运费30元,公共能源费12元,每年度应交费用合计:457.32元。经我公司员工反复催缴,被告仍不按规定支付2005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合计十二个年度)期间的费用5487.84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毕云立辩称,本案所涉房屋确属其所有,认可与原告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及原告所述的欠费情况。本案所涉房屋底商两广医院在装烟筒时曾进行过改装,影响被告居住环境,物业未履行管理义务。房屋所在单元经常出现停电现象,一直未得到解决。另外,小区内消防通道被占用,小区内曾出现过高空坠物现象,物业公司均未能有效解决。同意给付50%的物业费,照明费和垃圾费同意负担,不同意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和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兴隆都市馨园14号楼4门433号系毕云立名下房产,建筑面积为69.22平方米。2003年11月10日,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毕云立签订了《兴隆都市馨园物业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毕云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1-3层每月每平方米0.5元,4-6层每月每平方米0.52元,生活垃圾清运费每年30元,公共能源费每年12元。毕云立未交纳2005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的上述各项物业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毕云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2005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期间物业费共计人民币5487.84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毕云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齐鸿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晴鸽
判决日期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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