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贾政和
联系方式:025-84227833
注册时间:2002-03-25
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58号9、10楼南苑大厦
简介:
法律服务
展开
王闻与兴化市荣维宇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江苏宏发特钢制品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1281民初6163号         判决日期:2017-12-11         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闻与被告兴化市荣维宇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维宇公司)、江苏宏发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泰州市汇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盟公司)、陈丹丹、陈应荣、翟云英、戴洪钧、蒋燕华、王新龙、李小莉、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达公司)、翟志江、杭春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清、曹坤,被告荣维宇公司、宏发公司、汇盟公司、陈丹丹、陈应荣、翟云英、戴洪钧、蒋燕华、王新龙、李小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监华及被告陈应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达公司、翟志江、杭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荣维宇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732971.14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3月21日为731729.75元;从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宏发公司、汇盟公司、江达公司、陈丹丹、翟志江、杭春梅、陈应荣、翟云英、戴洪钧、蒋燕华、王新龙、李小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荣维宇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兴化支行)借款375万元,其余各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荣维宇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建行兴化支行依约从借款人保证金账户内扣款,荣维宇公司尚欠借款2732971.14元、利息731729.75元(截至2015年3月21日)。建行兴化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2017年1月24日,信达公司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王闻,并依法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前后,原债权人和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要无果。为此,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予判处。 荣维宇公司、宏发公司、汇盟公司、陈丹丹、陈应荣、翟云英、戴洪钧、蒋燕华、王新龙、李小莉共同辩称,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主要理由:1、原告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从信达公司取得债权,应当通过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才生效。2、信达公司从建行转让的债权,其转让内容有重大瑕疵,联贷联保是一个合同下的债权,建行通过四个债权转让合同分别将四个部分债权进行转让违反法律规定。3、信达公司从建行转让的荣维达公司的债权并不存在,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到本案诉讼时,该笔债务,无论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都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而无需承担责任。4、原告作为自然人,在银行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从信达公司转让债权,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江达公司、翟志江、杭春梅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7日,建行兴化支行与被告荣维宇公司[签订合同时公司名称为兴化市荣维达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维达公司),2014年2月26日公司名称变更]、宏发公司、汇盟公司、江达公司签订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4430003),约定四公司中的任何一公司可向原告借款,金额以375万元为限,其余三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两年。借款的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22%即年利率7.32%,逾期利率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当日,被告陈丹丹、翟志江、杭春梅、陈应荣、翟云英、戴洪钧、蒋燕华、王新龙、李小莉向建行兴化支行出具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承诺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两年。 2014年1月8日,被告荣维宇公司向建行兴化支行借款375万元,借期至2014年11月6日。借款后被告荣维宇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扣款后尚欠借款2732990.28元,至2015年3月21日尚欠利息115425.27元。 2015年3月21日,建设银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并于2015年9月7日登报公告通知债务人。其间扣划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被告荣维宇公司实欠借款2732971.14元。 2017年1月24日,信达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王闻,并于2017年2月17日登报公告通知了债务人。 债权转让前后,原债权人和原告多次索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并申请财产保全。 本案争议焦点:1、债权转让是否有效;2、荣维宇公司是否为责任主体,对其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对此,双方各执己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不可撤销保证书、债权转让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兴化市荣维宇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闻受让的债权2732971.14元,同时承担利息(截至2015年3月21日为115425.27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宏发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汇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丹丹、陈应荣、翟云英、戴洪钧、蒋燕华、王新龙、李小莉、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翟志江、杭春梅对被告兴化市荣维宇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9800元,被告负担29464元。原告已垫交,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34264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合议庭
审判长朱明 人民陪审员薛云 人民陪审员孙爱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吉庆
判决日期
2017-12-1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