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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阳光电子招投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6万元
法定代表人:贺东亮
联系方式:0371-86581172
注册时间:2014-05-30
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创业路绿地中心北塔16楼1604室
简介:
招投标交易平台运营与服务;计算机软件与信息开发服务;计算机与电子产品销售;电子招投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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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妮、李睿等与尹小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0105民初14572号         判决日期:2017-11-27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妮、李睿(以下简称二原告)诉被告尹小巧(以下简称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共45217.45元(原告李春妮28075.69元,原告李睿17141.76元)。2.被告承担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原告李春妮2万元,原告李睿1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误工损失费10519.03元(原告李春妮7209.03元,原告李睿3310元)。4.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李春妮于2017年4月15日23:30在出租屋内正确使用热水器和客厅窗户打开的情况下洗澡时,发生CO中毒事件,陷入昏迷时,被合租的室友原告李睿发现并拨打了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时,原告李睿在开门的瞬间晕倒在地,河南省职工医院医护人员立即展开抢救,随后原告李春妮被送进重症监护室,原告李春妮昏迷6小时后方才苏醒过来。原告李睿昏迷2小时。后因省职工医院高压氧仓拆迁无法继续治疗,原告于4月28日办理了出院手续,至此,在省职工医院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1652.61元(原告李春妮人民币12494.65元,原告李睿人民币9157.96元)。又因治疗尚未结束,原告于4月28日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办理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至5月22日结束,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1844.84元(原告李春妮人民币13861.04元,原告李睿人民币7983.8元)。原告李春妮颐和医院高压氧门诊治疗40次,费用共计人民币1720元。但原告李春妮的病情在最初入院时被诊治医生诊断后属于较重的CO中毒,即使出院后,高压氧治疗也不能间断,且治疗期限最保守的也要务必保证在3个月-6个月。原告李春妮目前的状况是记忆力受损,一旦长时间用脑,就会出现头痛、恶心等不良反应,严重地影响了本人的生活和职业生涯。经调查了解,本房屋内热水器型号为万家乐牌JSTDQ8-B5,该型号热水器上市时间为2007年前后。根据国家发布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燃气热水器使用年限为8年,截止2017年,该热水器应当已经超过使用年限。并且该热水器未按照国家最新行业标准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中的相关规定,未设置排气管等必要安全设施,将废气直接排入室内,不符合国家规定。原告在承租期间没有对房屋原有设备及设施进行任何改动和改造,原告对原有设备及设施的使用没有任何不当,被告应对房屋内的设备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事后跟房东沟通此事,谈判无任何结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本案不属于共同诉讼,二原告是不同的两个诉讼主体,而且其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各不相同,因此本案二原告不属于共同原告。二原告应当分别提起诉讼。二、本案中被告没有过错,本案中二原告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并没有证据证明是热水器引起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在洗澡时发生的。被告的热水器是合格的,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的房子是2010年才交的房屋,并没有超出8年,其热水器也装有排气管。如果没有排气管不可能使用这么久都没出事,原告也在该房居住了近一年,也都在正常使用。被告的热水器每年都要经过检测,一直也未出现过问题。如果原告对热水器的质量有疑问,可以申请鉴定。三、本次事故应当是原告自己造成的,据原告自己所述李春妮是在23点30分左右洗澡的,而且被告房屋的卫生间也不大,不可能二人同时洗澡,在客厅窗户打开的情况下不可能同时中毒。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在洗澡时发生的。因此本次事故完全可能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二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25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2016年6月27至2017年6月27日。 原告李春妮于2017年4月16日凌晨2点到河南省职工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其他诊断:细菌性肺炎。2017年4月28日10时出院,实际住院13天,出院诊断:1.一氧化碳毒,2.细菌性肺炎。出院医嘱:1.不适随诊;2.注意休息;3.继续高压氧治疗。原告李春妮在河南省职工医院费用共计12494.65元。后原告李春妮于2017年4月28日19时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入院诊断:××。2017年5月22日出院,实际住院24天,出院诊断:××。出院医嘱:继续高压氧治疗;注意观察行为变化,不适随诊。原告李春妮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13861.05元。原告李春妮从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后在郑州颐和医院进行高压氧舱治疗,共计40次治疗,费用为1720元。截止目前仅治疗20次,花费860元。 河南阳光电子招投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显示,原告李春妮实发工资5773.7元。 原告李睿于2017年4月16日凌晨2点到河南省职工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2017年4月28日10时出院,实际住院13天,出院诊断:一氧化碳中毒性。出院医嘱:1.不适随诊;2.注意休息;3.继续高压氧治疗。原告李睿在河南省职工医院费用共计9157.96元。原告李睿于2017年4月28日19时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入院诊断:××。2017年5月10日出院,实际住院12天,出院诊断:××。出院医嘱:1.继续高压氧治疗;2.避免接触一氧化碳;3.不适随诊。原告李睿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为7983.8元。 招商银行卡号:62×××82,户名:李睿,交易记录显示,2017年4月5日入账1262.11元,交易摘要:工资,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2017年5月5日入账3204.41元,交易摘要:工资,4月劳动人员工资;2017年6月5日入账1336.6元,交易摘要:工资,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2017年7月5日入账3240.77元,交易摘要:工资,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2017年8月4日入账2153.22元,交易摘要:工资,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原告李睿月平均工资为2239.42元
判决结果
(2017)被告尹小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春妮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7005.61元。 (2017)被告尹小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4278.42元。 三、驳回原告李春妮、李睿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3元,由原告李春妮、李睿负担1687元,被告尹小巧负担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长胡亚芹 人民陪审员宋献宏 人民陪审员陈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斌巍
判决日期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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