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张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4)辽阳白执字第00098号
判决日期:2017-11-25
法院: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立新、卢明伟借款合同纠纷议一案,辽阳市公证处(2013)辽证经字第3528号执行公证书及(2005)辽证经字第8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立新、卢明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立新、卢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未履行到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琳琳
人民陪审员李明宸
人民陪审员王天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富皎
判决日期
2017-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