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浙0212民初13884号
判决日期:2017-11-24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施梦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玉凤
判决日期
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