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芳、李丽芳等与李景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皖1602民初3587号
判决日期:2017-11-21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芳、李梅芳与被告李景春、王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芳、李梅芳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景春、王爱玲起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李丽芳、李梅芳撤回对被告李景春、王爱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28元,减半收取11464元,由原告李丽芳、李梅芳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丰灵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萍
判决日期
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