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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月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冰
联系方式:13320200055
注册时间:2013-01-29
公司地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东环大道2号附2号1区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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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水与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巴月庄园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渝0105民初3042号         判决日期:2017-10-27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云水与被告重庆巴月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月庄酒店公司)、重庆巴月庄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月庄园林公司)、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月庄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森、梁森,被告巴月庄酒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平、被告巴月庄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智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月庄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云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巴月庄酒店公司支付承包费68万元、违约金12.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6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巴月庄园林公司、巴月庄实业公司对被告巴月庄酒店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5日,我与巴月庄园林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我以巴月庄园林公司的名义与巴月庄实业公司签订《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巴月庄高尔夫练习场及小9洞球场草坪养护》合同,上一年度我也与巴月庄园林公司签订过此类挂靠合同,该合同即沿用此前的合同版本,合同中载明的“巴月庄实业公司”为笔误,实际上系授权我与巴月庄酒店公司签订相应合同。后巴月庄园林公司与巴月庄酒店公司签订《草坪养护合同》,我在签约代表处签字,我按约完成了2014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的养护事宜,第一个月合同约定费用为84万元*15%即12.6万元,剩余每月的费用我按64909元主张,该10个月的费用合计58万余元,我按58万元主张。因巴月庄酒店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我司后减少了工作量,故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3月15日开展的草坪养护工作价值10万元,综上,我作为挂靠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巴月庄酒店公司支付68万元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巴月庄实业公司是巴月庄酒店公司的股东,巴月庄酒店公司现未经营也未申请破产,又因我挂靠在巴月庄园林公司,其有催促巴月庄公司付款的义务,故股东和被挂靠人应对巴月庄酒店公司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巴月庄酒店公司辩称,第一,李云水不是适格的主体,李云水与我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本案中,我司与巴月庄园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巴月庄园林公司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李云水不是适格的主体。第二,因经营不善,我司于2014年10月与巴月庄园林公司终止履行涉案合同,其后巴月庄园林公司未对草坪履行维护义务。第三,我司正与巴月庄园林公司对已施工的部分进行结算,但巴月庄园林公司未提供有效充分的证据,故双方对结算的金额存在巨大的争议,我司要求巴月庄园林公司补交结算申请资料,但巴月庄园林公司至今未提交我司审计部门。第四,即使法院认定我司应承担付款责任,实际施工量应当进行司法结算,或者我司与巴月庄园林公司直接进行结算,待结算金额进行确定后再进行支付。第五,即使法院认定我司应当支付结算后的金额,李云水无权要求我司支付违约金和资金占用损失,因为违约金和资金占用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且违约金和资金占用损失不能同时主张。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云水对我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巴月庄实业公司辩称,第一,我司没有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或逃避债务的行为。第二,李云水主张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不应当支持。第三,李云水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资金占用损失。第四,2016年7月7日,法院已受理我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破产企业的负债利息至破产受理日止息,如果法院认定我司承担责任,资金占用损失应在破产受理前一天即2016年7月6日停止计算。 被告巴月庄园林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第一,我司与李云水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同日,我司与巴月庄酒店公司签订《草坪养护合同》,我司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因巴月庄酒店公司因经营不善,2014年10月《草坪养护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李云水也未再履行该合同。因李云水不能与我司审计部分核实相关施工情况,我司未能与李云水进行结算,从而影响了我司与巴月庄酒店公司之间就已完工程进行结算,故李云水不配合我司进行结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系李云水违约,与我司无关,我司与李云水之间无已到期且确定的债权,我司不差欠李云水款项。第二,我司与巴月庄酒店公司多次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但分歧较大,目前仍在结算中,如自行结算不成,我司将向大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司法结算。经结算后,如巴月庄酒店公司将款项支付我司,我司与李云水进行结算,将按《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 经审理查明,巴月庄实业公司系巴月庄酒店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100%。巴月庄实业公司系巴月庄园林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100%。 2014年3月15日,巴月庄园林公司(甲方)与李云水(乙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主要约定:巴月庄园林公司授权李云水以巴月庄园林公司名义与巴月庄实业公司商定相关合同,并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实行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期间,李云水自筹资金、自行组织人员、自行承担风险并享有除管理费、税费后剩余部分。巴月庄园林公司的权利:授权范围为授权李云水在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止代表巴月庄园林公司同巴月庄实业公司签订《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巴月庄高尔夫练习场及小9洞球场草坪养护》合同,并承担全部责任;巴月庄园林公司向李云水收取其营业额的3%,作为巴月庄园林公司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中不含应由李云水承担的在项目中发生的各项税费,由李云水承担并按时缴纳),税费金额在巴月庄园林公司应支付给李云水的款项中扣减;李云水不得作出有权巴月庄园林公司信誉和形象之行为,巴月庄园林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李云水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巴月庄园林公司有权随时对项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巴月庄园林公司规章支付对于李云水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巴月庄园林公司的义务:巴月庄园林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李云水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授权许可;巴月庄园林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李云水提供经营所需的银行账户和相关财务支持;对李云水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李云水的权利:享受巴月庄园林公司所提供的授权范围内经营许可;利用巴月庄园林公司的授权,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李云水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的利润归李云水所有,不受任何干涉。李云水的义务: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巴月庄园林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在负责解决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问题和费用,负责解决自身经营条件及经营设备投资;认真负责地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各项经营活动,确保其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李云水自身原因产生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经济纠纷李云水承担全部责任;维护巴月庄园林公司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申请,若发生此类事件,则巴月庄园林公司有权追究李云水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按时足额向巴月庄园林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负责并承担缴纳各项税金及费用,每次付款时向巴月庄园林公司提供有效发票,巴月庄园林公司财务部门收到合法有效的发票后方支付款项;李云水经营项目不得超过巴月庄园林公司授权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巴月庄园林公司授权范围的项目,李云水需同巴月庄园林公司完善并办理相关手续;李云水保证所收取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人工工资,若因李云水拖欠人工工资导致巴月庄园林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处罚,或民工到巴月庄园林公司处讨要工资,或民工向巴月庄实业公司讨要工资,或民工采取其他方式导致巴月庄园林公司名誉受损的,每发生一次,给予李云水3万元处罚,造成巴月庄园林公司代李云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李云水应按巴月庄园林公司实际代付金额的150%赔偿给巴月庄园林公司;李云水以巴月庄园林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人员聘用合同、分包合同、设施设备租赁合同的,必须经巴月庄园林公司审定后方可签订,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需交巴月庄园林公司备案,否则巴月庄园林公司可不支付相应款项。管理服务费在巴月庄园林公司支付李云水第一次款时,按合同约定金额一次性扣缴。李云水在履行和巴月庄实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过程中,如需以巴月庄园林公司名义向巴月庄实业公司主张权利的,李云水必须委托巴月庄园林公司法律顾问,由此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均由李云水承担。重要声明:本承包经营协议仅有效于双方,对外一概无效,李云水或任何人均无权以此协议为据认定李云水有权代表巴月庄园林公司作出任何民事行为,如李云水以本协议为据,而擅自代表巴月庄园林公司对外做出民事行为,否则视李云水严重违约,且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李云水自行承担。 后巴月庄酒店公司(甲方)与巴月庄园林公司(乙方)签订《草坪养护合同》,主要约定:双方就大足双桥区巴月庄练习场及小9栋球场草坪、球场内绿化养护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名称为大足双桥区巴月庄练习场及小9栋球场草坪养护,承包工作内容包括巴月庄练习场及小9栋球场草坪、球场内绿化日常养护工程(包括草坪、灌木施肥、浇水、果岭、发球台铺沙、除杂草、病虫害防治、修剪等所有工序),达到小9洞球场练习场果岭、发球台正常运营的草坪质量要求。草坪、绿化养护产生的劳务、所需养护材料费用包干总价84万元,草坪、绿化养护期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止。双方在签订合同七个工作日内,巴月庄酒店公司向巴月庄园林公司提供养护费用的15%,作为巴月庄园林公司入场资金及第一个月的养护费用,用于采购球场养护物资,余款支付方式为扣除已付15%,其余款平均分至合同剩余十一个月,作为巴月庄酒店公司应支付巴月庄园林公司当月产生的支付金额;巴月庄园林公司在完成当月草坪养护工作后,次月5日前向巴月庄酒店公司提交请款报告,巴月庄酒店公司在收到巴月庄园林公司的月情况报告后,应在15日前完成审批手续,如无任何质量问题,则向巴月庄园林公司支付上月养护费用,巴月庄酒店公司付款前,巴月庄园林公司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巴月庄园林公司在提请付款报告之前,应邀请巴月庄酒店公司相关部分人员作草坪当月审批手续;余款在养护期满后,经巴月庄酒店公司现场审核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在期满后的第二月进行支付。巴月庄园林公司提供专业的技术人员、相关协助人员,确保草坪养护作业顺利开展,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巴月庄园林公司按每月约定时间向巴月庄酒店公司报送当月养护表及上月总结表、提交请款申请。巴月庄酒店公司按合同约定,每月15日前按巴月庄园林公司请款申请,及时支付巴月庄园林公司所需养护款项,组织人员积极配合巴月庄园林公司当月草坪养护质量考核。因巴月庄园林公司因素导致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巴月庄园林公司必须无条件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巴月庄园林公司承担,所产生的费用以第三方开具的收据或发票为准。因巴月庄酒店公司因素(如养护经费无故长期拖延发放)所导致材料不能及时到位引起的养护质量不达标,巴月庄酒店公司有责任和义务支付巴月庄园林公司当月所申请的养护费用,巴月庄酒店公司不得无故拖延养护经费发放,若长期故意拖延养护费用发放,则视为巴月庄酒店公司违约,巴月庄园林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巴月庄酒店公司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巴月庄酒店公司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责任。巴月庄园林公司应在当月24日提交当月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 2016年7月7日,本院以(2016)渝0105民破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巴月庄实业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2013年4月22日,张彬与巴月庄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主要载明2013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张彬根据巴月庄实业公司工作需要,担任运营主管,且巴月庄实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张彬工作。2017年2月27日,李云水对张彬的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张彬的证人证言主要载明“我与李云水系朋友关系,我曾为巴月庄实业公司下属巴月庄酒店公司高尔夫运营部门经理,现李云水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就与巴月庄园林公司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需要我作为证人,就相关情况进行证明,因我工作繁忙,不便到上述法院出庭为李云水作证,所以来申请办理证人证言公证,证言的具体内容为我与李云水系朋友关系,我曾为巴月庄实业公司下属巴月庄酒店公司高尔夫运营部门经理,巴月庄园林公司与巴月庄酒店公司签订了一份《草坪养护合同》我是清楚的,并且我也知道李云水于2014年3月份至2015年3月份期间代表巴月庄园林公司对上述合同中涉及的草坪进行了养护,本人在《巴月庄酒店公司款项支付审批表》及《重庆巴月庄正平高尔夫草坪维护、保养月度业绩考核表》上的签名属实,另外于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由于人员变动等原因就只能对该草坪进行了基本养护,具体费用由财务核算,李云水提供的《2014.11.15至2015.3.15草坪养护情况说明》是属实的,本人在《2014.11.15至2015.3.15草坪养护情况说明》上的签名属实,以上证据属实”。 2015年3月2日,《2014.11.15至2015.3.15草坪养护情况说明》载明“自2014年11月15日开始,草坪养护公司因草坪养护物资匮乏,养护资金无法正常到位的情况下,草坪管理负责人员以工作邮件的方式告知其将草坪养护人员解散,留下两人维持草坪最基本的养护作业”等内容,张彬在右下方签名。2015年3月17日,李云水向巴月庄酒店公司提交《巴月庄酒店公司款项支付审批表》,主要载明“申请支付58万元,首次支付总合同金额的15%,作为第一个月养护费用,其款每月15日前完成审批支付64900元,共7个月(4月15日-11月15日),共计58000元整”,张彬在“酒店验收人”注明“属实”并签名。2015年3月26日,李云水向巴月庄酒店公司提交《巴月庄酒店公司款项支付审批表》,主要载明“因前期资金短缺,无法正常对草坪进行养护,草坪管理公司从2014年11月15日起对草坪进行最基本的养护工作至2015年3月15日,所产生的劳务费、草坪养护物资费共计100000元整”。2014年3月至11月,《重庆巴月庄正平高尔夫草坪维护、保养月度业绩考核表》十三张列明上述期间草坪养护情况、灌木、乔木维护情况等,张彬在“高尔夫管理公司”处签名,李云水在“草坪养护公司”处签名。 另查明,李云水此前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起诉巴月庄酒店公司,并将巴月庄园林公司列为第三人,李云水于2016年7月8日自愿撤回该案起诉。 上述事实,有《出资者(股东)情况》二份、《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章程》、《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重庆巴月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重庆巴月庄园林有限公司章程》、《承包经营协议书》、《草坪养护合同》、(2016)渝0105民破8号民事裁定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215号民事裁定书、《劳动合同书》、《公证书》、《2014.11.15至2015.3.15草坪养护情况说明》、《重庆巴月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款项支付审批表》二份、《2014.11.15至2015.3.15草坪养护情况说明》、《重庆巴月庄正平高尔夫草坪维护、保养月度业绩考核表》十三张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庭审中,李云水还举示了2014年10月27日《重庆巴月庄正平高尔夫草坪维护、保养月度业绩考核表》复印件、《巴月庄高尔夫草坪公司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复印件、《巴月庄高尔夫球场植物核对表》复印件,发票若干,拟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巴月庄酒店公司和巴月庄实业公司对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巴月庄酒店公司和巴月庄实业公司认为发票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达不到李云水的证明目的,因发票的抬头均为巴月庄园林公司,未明确涉及李云水的实际履行情况,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云水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60元,由原告李云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泰萌 代理审判员任中杰 人民陪审员何祖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泓
判决日期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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