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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明明
联系方式:18724335999
注册时间:2015-06-08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幸福乡新生活村C区2号楼门市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工程服务、城市管道设施、城市照明工程服务、建筑装饰、绿化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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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秀峰与周殿根、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黑1102民初1779号         判决日期:2017-08-28         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路秀峰与被告周殿根、被告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秀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冰、被告周殿根和华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6698元;2.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3日,被告华晨公司与被告周殿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华晨公司将黑河市爱辉区全民健身中心装修工程项目劳务总承包给第一被告周殿根,工期自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劳务费总价款为一口价80000元,由华晨公司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劳务工程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周殿根雇佣原告对该工程项目提供瓦工劳务,原告应获得劳务报酬共计6698元,被告周殿根于2016年12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现工程已竣工验收数月,但被告周殿根以华晨公司尚未结算工程尾欠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殿根给付原告劳务费6698元,被告华晨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周殿根对拖欠劳务费的事实予以认可。 华晨公司辩称:一、原告诉华晨公司拖欠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出示的欠条系第一被告周殿根为其出具的,原告只能向周殿根主张权利。二、如华晨公司拖欠人工费,周殿根应向华晨公司讨要或提起诉讼,而周殿根并未向华晨公司提出诉求。三、华晨公司并未拖欠周殿根的装修工程人工费,华晨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已将爱辉区全民健身中心装修工程项目劳务人工费人民币80000元全部给付第一被告周殿根,由周殿根本人亲笔签收。四、第一被告周殿根以华晨公司尚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行为是周殿根本人的恶意拖欠。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周殿根承担原告路秀峰6698元人工费的给付责任,驳回原告主张华晨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被告华晨公司承建爱辉区全民健身中心装修工程,并将该工程项目的劳务发包给被告周殿根,被告周殿根雇佣原告在该项目从事瓦工工作,共产生劳务费6698元,被告周殿根未予支付,有欠据及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同时查明,被告周殿根在同时期共计承包被告华晨公司三个工程项目的劳务人工,三个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承包总价款为580000元,被告华晨公司已给付周殿根390500元,但未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结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周殿根给付原告路秀峰劳务费669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周殿根与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晶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石莹
判决日期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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