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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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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广州市北城酒店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粤01民终12670号         判决日期:2017-09-2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因与上诉人广州市北城酒店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向本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广州市北城酒店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补缴2005年11月至2013年3月少计的电费共计4442596.33元及利息(以4442596.3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3、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广州市北城酒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部分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驳回是错误的。1、供用电属于连续行为,所产生的若干电费是同一合同项下定期反复持续给付的同一性质的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以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本案诉讼时效没有超过。2012年3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的《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第一条(六)项对“连续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规定:连续行为是指同一债权人与同一债务人之间,一段期间内基于同一个整体的意思表示而连续发生的多笔交易行为。由于多笔交易行为具有整体性,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交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和广州市北城酒店双方连续供用电一直未中断,按照广东高院的意见,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于2016年5月10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2、退一万步讲,即使供用电不属于连续行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应是用电检查发现接线错误的时间(2012年12月11日),诉讼时效自此时开始计算,一审判决认定反接情况在计量自动化系统发现、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存在怠于发现案涉故障的过错,故以故障发生之日(2015年11月11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司法鉴定证实“计量自动系统没有接收反向电量的功能,同时也不具备高压异常的报警功能”,因此,反接情况不可能在计量自动化系统中发现。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编号为郴州司鉴中心[2015]电鉴字第04号《广州市北城酒店电能计量装置误差技术鉴定》中鉴定意见分析说明部分第8条“当时,广州越秀供电局计量自动系统没有接受反向电量的功能,同时也不具备高压异常的报警功能,因此计量自动化系统的异常数据显示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现场工作人员难以发现异常。”(P19),从该鉴定意见来看,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虽然有计量自动系统,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的工作人员亦无法从计量自动系统发现。(2)一审判决在阐述裁判理由时对已经认定的事实随意曲解,所得出的结论理所当然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表示反接情况在计量自动化系统中记录的,根据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发函情况反映,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于2012年12月11日到广州市北城酒店处进行用电检查,发现计量装置故障”(P22),但却在说理部分转化为“反接情况在计量自动化系统中发现的”(P22),显然存在曲解事实的情况。首先,计量自动化系统中记录的只是反接后的数据情况,并不能通过自动化系统就可以直接发现存在反接情况这一客观事实;其次,计量装置故障只能通过现场检查才能发现,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亦是在2012年12月11日现场进行用电检查时才发现计量装置故障。(3)电量数据的落差大与计量装置故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以出现电量数据落差大就应该发现计量装置故障来苛求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有违法律逻辑和常理。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作为越秀区供电部门,电力用户达数百万,不可能因每个用户的用电量有变化就采取特别措施。在实际供用电过程中,每个用户的用电量会因其经营状况、气候变化等主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因此,如果以电量数据反推应该发现电量计量装置故障不符合法律逻辑和常理。(4)一审判决认定“应当在2015年11月11日故障实际发生时就发现”的推定并没有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推定,是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应当知道某种状态。这种推定并不是无根据的推定,是应当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作出的推定。如前所述,电力计量装置存在故障并不能通过自动化系统直接发现,而需要现场检查才有可能发现,但现场检查不仅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而且也不是现场检查就一定能够发现电力计量装置故障。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工作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用电企业无需且不能随时随地地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因此,供电企业并不存在怠于用电检查的过错,更不应该认定其存在怠于发现故障的过错,亦不应该据此推断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应当知道电力计量装置存在问题、电费电量存在少计情况。(5)合同约定自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可向用电方补收电费。《供用电合同》第5.2.4条规定“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可向用电方补收电费”。根据该约定,双方均已预见计量装置可能存在记录不准的情况,而补收电费也是从“发现”之后开始,双方的本意应是客观实际的发现,而不是建立在主观推断上的“可能发现”。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反接情况在计量自动化系统中发现”,进而推定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存在怠于发现故障的过错,并应当在故障发生之日起知道电力计量故障发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的错误在于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广州市北城酒店作为用户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缴纳电费的义务,本案判决会导致的后果是助长不诚信行为,使广州市北城酒店获取了300多万元的不当利益,违背司法判决的价值导向功能。1、广州市北城酒店明知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的情况而故意隐瞒,从而获得4442596.33元少交电费的不当利益。作为一家酒店,广州市北城酒店对其具体的经营情况和用电状况应当由清晰的了解。因此本次争议就是因广州市北城酒店却故意隐瞒而发生的。2、《供用电合同》约定广州市北城酒店对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而少交的电费应补交。《供用电合同》第5.2.4条规定“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可向用电方补收电费”。故,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双方的合同约定,广州市北城酒店均应积极补齐未缴电费。广州市北城酒店拒不补交电费的行为,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法院在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时应本着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而进行,而不是相反。因此,法院应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进行实质公平和诚实信用审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和司法价值导向原则,请求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支持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市北城酒店答辩称,不同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的上诉请求,请求予以驳回。1、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上诉的要点是围绕时效问题。我方认为一审对于时效的认定是正确的。双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供用电的法律关系,实质是买卖关系。双方按照供电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是逐月结算,周期是固定的。每个周期形成一个债权。我方作为用电方,应当支付对应的电价,若拖欠才形成违约行为。故就每一笔不同的结算周期所对应的债权应当是独立的,相关的权利义务都是独立的。所以我方认为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每一笔结算周期所对应的债权计算时效。2、关于何时发生供电方权利被侵害,假设漏算电量,我方认为应当按照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我方认为本案是没有明确的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时间点,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在一审中对于知道漏电的情况时间的表述是反复不一致的。我方不认可仅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单方表述的其知道漏电的时间,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所以我方认为应当按照应当知道推算时效的时间点。3、计量装置是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为了测量电量在北城酒店安装的,我方只是提供了场地给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该计量装置的日常维护责任在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设置该计量装置的目的也是为了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计算电量,我方也没有权利打开计量装置,该计量装置是封存的状态。计量柜的安装、使用、检查及最后的受益,都是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来负责,我方对此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因此我方认为,计量装置若存在安装问题,是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自己的工作过错,应由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作为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后果。应当推定在安装计量柜的时候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就应当知道发生了安装错误以及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而不是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事后所称的其何时知道错误的问题作为时效的起算点。我方认可一审的时效的认定。 上诉人广州市北城酒店向本院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6250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的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均由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以鉴定结论作为认定电量及电费的依据于法无据且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且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提交的技术鉴定本身亦存在诸多法律瑕疵,不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具体事由分析如下:一、用电方的用电量应当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而非以鉴定为准。供用电双方属于合同关系,故此在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第5.1.1条约定: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向用电方发出电费通知单,并收取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同时,《电力法》第33条以及《电力供应管理与使用条例》第26条、27条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用电量及电费核算的依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可见,无论是双方合同约定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对用电量以及电费核算的依据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和规定,即:均是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以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的通知向其按时缴纳电费,且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亦按照收费金额向广州市北城酒店开具了发票。可以说,双方在案涉期间的供用电交易中中已经货、款两清,并无拖欠。二、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单方所做的技术鉴定本身也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作为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按照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所诉,其于2013年1月15日发现计量装置存在异常,并于2013年3月27日对存在异常的计量装置进行了更换,而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单方委托鉴定是发生在2015年。广州市北城酒店认为该鉴定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1、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在2013年1月15日发现计量装置存在异常时广州市北城酒店对此毫不知情,更没有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达成一致认可。2、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在2013年3月27日更换计量装置时广州市北城酒店对此毫不知情,被更换的计量装置当时及现在存在于何处广州市北城酒店毫不知情,更没有对更换下来的计量装置进行封存。3、广州市北城酒店对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单方委托鉴定所提交的检材内容毫不知情,检材内容是否为当时更换下来的计量装置、是否为当时的原始材料和照片广州市北城酒店不予认可。4、委托鉴定的内容与鉴定结论不吻合。5、作出鉴定的两名鉴定人员在出具鉴定报告时资格过期,不具有鉴定资格无权出具鉴定报告。广州市北城酒店认为鉴定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广州市北城酒店在一审质证时就该证据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均有提出,并认为该份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但是一审法院对广州市北城酒店的上述质证意见并没有给予分析回应,而是直接认定该份鉴定报告的证明效力。广州市北城酒店认为这种认定不符合《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的审查标准。综上,广州市北城酒店依法提出上诉,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答辩称,北城酒店陈述的关于鉴定方面的事实与理由与一审时一致的,我方已经在一审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应。概括:1、本案的鉴定报告对有关的材料具备了审核并作出客观科学鉴定结果的资质以及科学性。一审中北城酒店没有提出证据推翻鉴定报告的结论。鉴定报告所引用的材料均是北城酒店计量故障期间的电量以及电压数据,这些数据都有电费台账记录及发票作为记载,不存在删改的情况,因此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材料能够真实反映少计电量的事实。2、除了鉴定机构相关的鉴定材料外,我方也提供了历年来相关电量的对比情况,能显示从2013年我方纠正了北城酒店的电量错误后,北城酒店的电量大幅增长,因此从对北城酒店的用电分析及鉴定报告,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北城酒店存在电量少计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我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大于北城酒店的证据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也支持了电量少计的事实。3、北城酒店认为用电量应当以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非以鉴定为准,我方当然是以计量装置为准,但发生装置错误的情况下,少计的电量也应当追缴。双方在合同中第五点有约定,少计电量是要补交的。4、鉴定报告是一个科学的结论,结论就是北城酒店少交了电费。5、关于鉴定结论,在一审中北城酒店提出的意见,我方在一审中经过回应证明鉴定是科学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在北城酒店没有提供证据推翻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就是科学的。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州市北城酒店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补缴少计电费本金共计4442596.33元及利息(以4442596.3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本案司法鉴定费71017.03元由广州市北城酒店承担。3、广州市北城酒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北城酒店因发展需要,向广州市供电局申请新装用电设备,双方于1991年8月4日就新装用电设备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换装了630KVA变压器。2005年7月28日,广州市北城酒店(甲方)与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乙方)签订《供用电方案协议》,约定:“一、用电地址:白云区××号。二、用电性质:永久,行业类别:商业。三、用电设备容量:商业:原报:630KVA(KW),新增620KVA(KW),合计1250KVA(KW)。四、配电变压器容量:原装变压器:630KVA换装:1250KVA变压器。五、供电方式:1、采用单回路电源供电。2、由三元F9供电,由北城酒店开关房接电源。3、新建高压室1间:改造原高、低压设备。4、换装变压器1250KVA。5、采用高压计量,换装原商业用电表。安装负荷控制器。6、以上相关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工程由甲方投资……七、其他……3、甲方如采用专用变电器供电,请将户内线路和设备安装设计图纸送当地供电营业部门用电监察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竣工后要报查验。4、在完成所有内部工程并按规定办妥有关用电手续后,乙方应及时安排查验。查验合格,确认已具备送电条件后,乙方在24小时内装表送电……”。2005年11月11日,广州市北城酒店因增容换装了编号为001431647的电表。2008年11月27日广州市北城酒店与广东电网公司广州市越秀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内其中内容:“为明确店里供应与使用中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1.1用电地址:广源西路23号。1.2用电性质:永久性。1.3电价分类:商业。1.4.1用电容量:1250千伏安或用电容量千瓦。1.4.4用电保安电源为用电方自备,用电方自备的保安电源容量为0千瓦。1.4.5用电方应编制并提供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经供电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4.6用电方应安装电容器,其容量为375千乏。1.5经双方确认用电地域范围为广源西路23号北城酒店内。2.1.1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10千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3.1供、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用电方进线10kv电缆01头之前的属供电方,01头端和进线电缆及以后设备用电方。3.2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管,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3.3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用电方受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做好受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提供方便等。4.1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4.2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处。若产权分界处不宜装设,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高供高计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用电方高压室独立计量柜处。5.1.1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向用电方发出电费通知书,并收取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5.2.4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可向用电方补收电费,补收电费的数额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用电方逾期缴纳供电方应补收的电费的,按拖欠电费处理。”另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于2012年8月21日由广东电网公司广州市越秀供电局变更名称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广州市北城酒店2004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总用电量如下:2004年总用电量为1281040千瓦时,2005年总用电量为1330421千瓦时,2006年总用电量为314400千瓦时,2007年总用电量为508200千瓦时,2008年总用电量为458955千瓦时,2009年总用电量为327240千瓦时,2010年总用电量为364740千瓦时,2011年总用电量为431670千瓦时,2012年总用电量为431820千瓦时,2013年总用电量为1773900千瓦时,2014年总用电量为2354040千瓦时,2015年总用电量为2198633千瓦时。根据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提交的广州电力营销客服管理信息系统截图显示,2013年3月28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对广州市北城酒店进行计量装表。 关于广州市北城酒店是否少缴电费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委托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对广州市北城酒店电能计量装置误差作出的编号为郴银司鉴中心[2015]电鉴字第04号《广州市北城酒店电能计量装置误差技术鉴定》,该鉴定检材包括:“1、广州越秀供电局营销系统客户基本资料1份;2、2005年7月28日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与广州市北城酒店签订的《供用电方案协议》1份;3、2005年9月21日广州电力工业局《1000kVA及以上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02-0505-01281)》1份;4、2005年10月28日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照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1份;5、北城酒店《高压(10kV)系统一次结线图》1份;《专变低压一次结线图》1份;6、广州越秀供电局2005年11月2日《用户用电设备调查纪录表》1份;7、广州越秀供电局客户营销系统(北城酒店)2009年2月1日00:00时至12:00时三相电能计量表电流、电压参数截图1张;8、北城酒店电能计量装置现场照片2张;9、广州越秀供电局北城酒店2003年1月至2007年5月用电量月账单《03年-07年年电量》1份;10、广州越秀供电局营销系统北城酒店2007年6月至2013年7月查询的《年度电量电费表》1份;11、广东省物价局电价文件2份”,检验过程:“1、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照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和广州越秀供电局《2005年11月2日用户用电设备调查纪录表》等资料显示:广州市北城酒店增容工程由广州市电力工程设计公司设计,南方照明公司施工。⑵广州市北城酒店专变房换装1台SCB9-1250kVA/10kV专变(番禺明珠公司2005年7月产),拆除1台630kVA原专变;釆用高压计量,高压室新安装KYN48-12高压进线及电压互感器(PT)柜1面、计量及出线柜1面(汕头中兴厂2005年7月产)。(3)计量电压互感器2台(中山先锋公司2005年11月产,出厂编号1718、1719)。(4)无功补偿电容器390kvar;自备发电机组4台,总容量820kW。(5)2005年11月11日,换装原商业高压表,安装爱拓利电能表(局编号01431647)与负荷控制器,爱拓利电能表起始行度为零,当日装表送电。2、广州越秀供电局营销系统客户基本资料记载:广州市北城酒店位于白云区××号,1984年4月8日在广州中区供电局报装用电,安装容量为320kVA专用变压器1台;1991年申请增容,增容后容量为630kVA专用变压器1台;2005年申请增容,拆除630kVA专变,增容后容量为1合专变1250kVA,装表日期为2005年11月11日。2006年区域划分时,该用户由广州中区供电局移交至广州越秀供电局,移交之后北城酒店没有再申请增容。3、广州越秀供电局提供的广州市北城酒店(用户编号02620575)2003年1月至2007年6月的用电月账单《03年-07年电量》、2007年6月至2013年7月电力营销客服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的《年度电量电费表》显示:(1)2003年,有功用电量为5位数的是1、2、3、4、12月份,有功用电量为6位数的是5、6、7、8、9、10、11月份。(2)2004年,有功用电量为5位数的是1、2、3、4、5、12月份,有功用电量为6位数的是6、7、8、9、10、11月份。(3)2005年,有功用电量为5位数的是1、2、3、4、5、12月份,有功用电量为6位数的是6、7、8、9、10、11月份。(4)2006年,有功用电量为4位数的是3月份,有功用电量为5位数的是1、2、4、5、6、7、8、9、10、11、12月份。(5)2007年,有功用电量为4位数的是3月份,有功用电量为5位数的是1、2、4、5、6、7、8、9、10、11、12月份。(6)2008年,有功用电量为5位数的是1、2、3、4、5、6、7、8、9、10、11、12月份。(7)2009年,有功用电量为5位数的是1、2、3、4、5、6、7、8、9、10、11、12月份。(8)2010年,有功用电量为4位数的是3月份,有功用电量为5位数的是1、2、4、5、6、7、8、9、10、11、12月份。(9)2011年,有功用电量为5位数的是1、2、3、4、5、6、7、8、9、10、11、12月份。(10)2012年,有功用电量为5位数的是1、2、3、4、5、6、7、8、9、10、11、12月份。(11)2013年,有功用电量为5位数的是1、2、3、4、5月份,有功电量为6位数的是6、7月份。4、广州越秀供电局客户营销系统(北城酒店2009年2月1日00:00时至12:00时三相电能计量表电流、电压)参数截图显示:⑴A相电流0.09A至0.16A,B相电流0.10A至0.19A,C相电流0.10A至0.19A;检测的13个时间点中,有6个时间点A、B、C三相电流相等,有3个时间点A、B、C三相电流相差0.01A。(2)AB线电压102V至104V,BC线电压102V至104V,AC线电压176V至180V;检测的13个时间点中,AB线电压与BC线电压全部相等,而AC线电压过高达176V至180V。5、爱拓利电表技术服务商广州合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6月24日《爱拓利电表数据分析报告》(编号:GZ-201306-Z02)首页显示:⑴分析报告标签栏客户名称:广州越秀供电局;产品名称:三相电子式多功能电表;型号:SL7000;规格:100V,5(10)A;出厂编号:36033027;接线:3相3线;局编号:01431647;局封编号:AB00161636、AB00161635;安装地点:越秀区;检测日期:2013-6-21;故障描述:电表C相反向计量,协助读取内部数据。(2)故障分析及说明。1)该表上电有显示,外观正常,铅封正常,表计运行正常。2)根据电表历史冻结数据和负荷曲线记录,判断该表C相反向计量,并且该异常状态存续的时间比较长。因电表内部存储器的存储空间所限制,无法追触电表反向计量的具体日期。3)通过读取电能表内部存储器,可以发现该电表的正向有功总电量为2046.25kwh;反向有功总电量为2983.21kwh;正向无功总电量为4474.77kvarh;反向无功总电量为1774.34kvarh。建议贵局可根据反向电核算,并追补故障期电量。4)除上述第2)与3)外,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6、爱拓利电表技术服务商广州合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6月24日《爱拓利电表数据分析报告》(编号:GZ-201306-Z02)附页显示:(1)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每月1日0:00的历史冻结数据。(2)2013年3月27日的历史冻结数据。(3)历史冻结数据包含:正向有功(总、峰、平、谷有功,A、B、C相有功);反向有功(总、峰、平、谷有功,A、B、C相有功);正向总无功(Q1+Q4);反向总无功(Q2+Q3)。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部分认为:1、广州市北城酒店电能计量装置误差形成的主要原因。通过对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照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和广州中区供电局2005年11月2日《用户用电设备调查纪录表》等材料分析,本鉴定中心认为,广州市北城酒店电能计量装置误差形成的原因与以下因素有直接关系:(1)有关材料查证:北城酒店最后一次增容的时间是2005年,原容量630kVA,增容后容量为1250kVA。设备增容和电能计量装置改造工程经广州电力工业局设计审查,广州中区供电局批准,由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照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1日。北城酒店增容改造工程于2005年11月11日送电投运。2006年区域划分时北城酒店由广州中区供电局移交至广州越秀供电局,移交之后北城酒店没有再申请增容,广州越秀供电局也一直未更换北城酒店计量装置中的电压互感器与电能表。(2)经有关材料查证:北城酒店增容后变压器容量为1250kVA,即将原旧630kVA变压器拆除,在专变房新安装了一台由广州市番禺世纪变压器有限公司2005年7月生产的树脂绝缘干式电力变压器,变压器型号为SCB9-1250/10,额定容量为1250kVA。广州中区供电局在北城酒店最后一次设备增容改造工程中,重新更换了高压电能计量及出线柜1台;高压电能计量及出线柜内新安装有计量电压互感器2台(中山先锋公司2005年11月生产,出厂编号1718、1719)和爱拓利多功能电能表1块,新安装的爱拓利多功能电能表起始行度表码为0。(3)有关材料查证:2005年11月3日,广州南方电力集团黄埔建设有限公司北城酒店1250kVA供电工程的《电气交接试验报告》中,没有高压电能计量及出线柜的电压互感器变比测定与极性检查。(4)有关材料显示:2011年6月10日,越秀供电局装表班工作人员发现计量二次AC相线电压176V,并且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本鉴定中心认为,北城酒店增容改造工程虽然经过了设计、施工、交接;试验程序,但广州中区供电局在装表送电的关键时刻,忽视了对高压电能计量装置的连接线正确性与电能表上电检查,是导致隐患遗留的主要原因。2、广州越秀供电局提供的该局于2011年6月10日拍摄的北城酒店2张照片,再次证明了该酒店电能计量装置电压互感器的接线错误。根据电工基础,2台10kV单相电压互感器正确的V/V接线法是首尾连接,法:假设每台互感器的一次侧首端标志为A,尾端标志为B,二次侧首端标志为a,尾端标志为b,则正确接法是一次侧联结为AB-AB,二次侧联结为ab-ab。拍摄的北城酒店2张照片反映:北城酒店计量装置中的2台10kV单相电压互感器一次侧为首尾-首尾接线,二次侧为首尾-尾首接线。经接线分析,北城酒店计量装置中的2台10kV单相电压互感器V/V接线错误,其中1台电压互感器二次侧极性接反。经技术分析,北城酒店计量装置中的爱拓利三相三线SL7000型电能表,在1台电压互感器二次侧极性接反的情况下,完整记录了北城酒店A、B、C三相电流和AB、BC、AC三个线电压。并同时反映出A、B、C三相电流基本相等,AB、BC相线电压基本相等的情况,且AC相线电压是AB或BC相线电压的1.732倍的关系。经理论分析,北城酒店计量装置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侧错误的ab-ba接法,产生了幅值不相等、初相角不依次相差120°的不对称电压,AB、BC、AC三个线电压之矢量和不等于0。大小是:AC相线电压是AB或BC相线电压的1.732倍,当AB、BC线电压为104V时,AC线电压为104X1.732=180V。本鉴定中心认为,通过对北城酒店计量电压互感器二次侧首尾-尾首的尾连接接线分析、AC相线电压是AB或BC相线电压的1.732倍的技术分析和产生不对称电压的理论分析证实,北城酒店电能计量装置中的C相电压互感器二次侧极性接反。3、电力营销信息系统和抄表人员在北城酒店计量装置错误接线存续期抄录的有功电量分析。本鉴定中心认为,北城酒店三相用电负荷基本平衡;由于计量装置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侧C相极性接反的原因,形成三相不对称电路,导致输入电能表的三个线电压不对称而产生反向计量,该反向有功电量被电能表芯片完整地记录下来;抄表人员或电力营销信息系统实际上只抄录了北城酒店的正向有功电量。4、通过对广州越秀供电局提供的北城酒店2003年1月至2007年5月电费月账单和2007年6月至2013年7月电力营销信息系统有功实用电量、电费进行技术分析,也可以发现供电单位抄录电量的错误。⑴2003年1月至2005年11月11日增容安装爱拓利SL7000型电能表之前共35个月,月有功用电量6位数的曾有19个月。(2)2013年3月27日故障拆除爱拓利SL7000型电能表更换新表至2013年7月共4个月,月有功用电量6位数的曾有2个月。新表安装后每月7日抄得4、5、6、7月的有功用电量分为93780、93300、163860、237000kwh。(3)2005年11月11日增容安装至2013年3月27日故障拆除爱拓利SL7000型电能表共88个月,月有功用电量4位数的曾有3个月,月有功用电量5位数的曾有85个月。(4)2005年11月11日增容前的半年内(6月至11月),月有功用电量均是6位数,分别为160800、155200、165600、190400、141600、152800kwh,2005年11月11日增容后的半年内(12月至次年5月),月有功用电量均是5位数及以下,分别为54421、16920、13080、7800、16755、27990kwh。由于抄表时间在月初,增容后的12月抄收电量54421kwh包含增容前10多天的电量。本鉴定中心认为,北城酒店在2005年11月11日用电设备容量后,月用电量应当上升。但是,实际抄录的数据显示其月用电量反而比增容前有所减少,并在2005年11月11日后出现月用电量下降的拐点,以上事实证明北城酒店增容后安装的高压电能计量装置确实存在计量错误。5、《爱拓利电表数据分析报告》进行了故障分析与说明,其分析数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北城酒店计量装置中的爱拓利三相三线SL7000型电能表运行正常,而计量装置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侧C相极性反接,致使电能表C相反向计量.错误计量的终止时间是:2013年3月27日。错误计量的终止行度是:正向有功总电量2046.25kwh、反向有功总电量2983.21kwh、正向无功总电量4447.77kvarh、反向无功总电量1774.34kvarh,并可根据反向电量核算,追补北城酒店故障期电量。6、本鉴定中心根据爱拓利电表技术服务商广州合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6月24日出具的《爱拓利电表数据分析报告》附页(编号:GZ-20l306Z02)的历史冻结数据,提取2012年度电能表行度数据计算有功电量,并与广州越秀供电局已经收回北城酒店电费的有功电量作对比。通过对以上《2012年度电能表历史行度与有功电量计算表》中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越秀供电局已经收回北城酒店电费的有功电量与电能表正向总有功行度计算的正向总有功电量相等。本鉴定中心确认,广州越秀供电局抄表人员或电力营销信息系统计算北城酒店电费的有功电量等于电能表正向总有功电量,北城酒店计量装置中的爱拓利三相三线SL7000型电能表所计取的正向总有功电量已经收费,而反向总有功电量没有收费。7、根据《爱拓利电表数据分析报告》附页和《爱拓利三相三线SL7000型电能表产品说明书》,引用法国爱拓利公司技术生产的爱拓利三相三线|SL7000型电能表具有双方向有功、四象限无功测量的特性,电能表在C相反向计量的情况下,正向有功记录A相,反向有功记录C相;正向无功记录l、4象限,反向无功记录2、3象限。本鉴定中心分析认为,北城酒店计量装置中的爱拓利三相三线SL7000型电能表在C相反向计量的情况下,将C相的正向有功电量记为反向有功电量,使抄表人员或电力营销客服管理信息系统只抄录了正向有功电量。本鉴定中心确认,为纠正错误接线引起的误差,依据基尔霍夫电流定律爱拓利三相三线SL7000型电能表适用于三相三线制系统的三相功率测试与系统是否对称无关。在计算电量电费时,实际有功电量等于正、反向有功电量的绝对值之和。8、错误计量的时间与行度确认。2005年11月11日,北城酒店报经中区供电局增容,更换计量装置中的电压互感器,安装爱拓利SL7000型电能表(局编号:01431647),出厂编号36033027,起始行度为零。2006年,因供电区域重新划分,广州市北城酒店的用电管理由广州中区供电局移交给广州越秀供电局。广州市北城酒店移交给广州越秀供电局后直未增容,广州市北城酒店计量装置中的电压互感器与电能表一直未更换。越秀供电局于2007年10月组建计量自动化系统,2008年6月接入配变,2008年9月接入负控,2009年6月接入厂站。当时,广州越秀供电局计量自动化系统没有接收反向电量的功能,同时也不具备电压异常的报警功能因此,计量自动化系统的异常数据显示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现场工作人员难以发现异常。2013年3月27日;广州市北城酒店爱拓利SL7000型电能表经广州越秀供电局委托爱拓利电表技术服务商广州合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测,检测分析确认广州市北城酒店电能计量表存在C相电压偏高和反向计量的事实。本鉴定中心确认,由于计量专用V/V接法的电压互感器二次侧C相极性反接,造成广州市北城酒店电能计量表c相反向计量。反向计量的时段为2005年11月11日至2013年3月27日,电能计量表反向计量持续时间为88个月,期间电能表总行度是:正向有功2046.25kwh;反向有功2983.21kwh。9、追补电量计算。广州市北城酒店爱拓利SL7000型电能表在电压互感器二次侧C相极性反接的情况下运行正常。本鉴定中心认为,广州市北城酒店自备应急发电机组有机械、电气闭锁,不可能向10kV系统倒送电,供电单位广州越秀供电局可以按照北城酒店爱拓利SL7000型电能表中的反向有功总行度直观地计算追补电量、电费。追补电量计算如下:已知:互感器倍率为1500,反向有功总行度为2983.2lkwh,追补电量=2983.1kwh×1500=4474815kwh。10、追补电费计算:本鉴定中心通过查阅广东省物价局电价文件,文件显示广州市1-10kV高压供电商业用户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电价为1.0774元/千瓦时;从2009年2月1日起执行电价为1.0514元/千瓦时;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电价为0.9928元/千瓦时;从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电价为0.9928元/千瓦时。因追补电量为电能计量表反向总有功累计电量,无法确认分时段反向电量数据,因此,追补电费电价以2011年12月1日起广州市执行的商业电价0.9928元/千瓦时为依据。追补电费按100%商业电价,计算如下:追补电费=追补电量×商业电价=4474815kwh×0.9928元/Kwh=4442596.33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交证据如下:一、广州合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编号为01431647电表所作的《爱拓利电表数据分析报告》,内容为“1、该表上电有显示,外观正常,铅封正常,表计运行正常。2、根据电表历史冻结数据和负荷曲线记录,判断该表C相反向计量,并且该异常状态存续的时间比较长,因电表内部存储器的存储空间限制,无法追溯电表方向计量的具体日期。3、通过读取电能表内部存储器,可以发现该电表的正向有功总电量为2046.25kwh;反向有功总电量为2983.21kwh;正向无功总电量为4474.77kvarh;反向无功总电量为1774.34kvarh。建议贵局可根据反向电流核算,并追补故障期电量。4、除上述第2、3点外,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二、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评测中心对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州计量自动化系统所作的《测试报告》,报告结论为“本次测试主要从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如下:安全性方面,可对用于分配不同权限,系统有数据访问控制,同时有日志审计等操作,数据支持加密压缩算法,具有较好的安全保密性。可靠性方面,对接收的异常数据,有预警提示。具有数据备份手段,以及异常恢复手段。数据完整性与准确性方面,实际电表数据与系统展现的数据一致和准确。综上所述,针对本次测试的内容给出以下结论:1、整个负控系统准确、完整地接收用户信息,科学地反映用户出现的问题。2、负控系统准确地监测用户的实时数据情况,并且系统有数据访问控制,不存在数据修改以及删除功能。3、经验证开发方收集的数据是负控数据的一部分,其数据能准确、完整地反映用于电流电压的情况。”三、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钟某、李某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四、广州市北城酒店于2013年8月29出具的《及复函》,其中内容显示2013年6月、8月收到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追收电量函件。五、(2014)粤广广州第196224号公证书,内容为公证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于2014年11月21日将《追补电流通知》以邮政特专递的方式负责投递给广州市北城酒店。六、数额为71017.03元的鉴定费发票。广州市北城酒店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一、电费发票(2005年11月至2013年3月),广州市北城酒店主张用于证明2005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北城酒店已经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电费,从未拖欠电费;二、预通知函、计算报告,广州市北城酒店主张用于证明2012年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发现故障后没有立即处理,且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起诉状所述发现故障时间不吻合;四、维护报告、通知书,广州市北城酒店主张用于证明供电单位进行检修,未发现存在异常情况。五、2013年前北城酒店主、副楼装修、停业的相关证据,广州市北城酒店主张用于证明存在减少用电量情况。六、发电机组、购买柴油的单据,广州市北城酒店主张用于证明存在自己发电使用情况。关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发现故障及主张权利的过程,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表示反接情况是在计量自动化系统中记录的,根据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发函情况反应,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于2012年12月11日到广州市北城酒店处进行用电检查,发现计量装置故障,故障于2013年1月15日和2013年3月22日处理完毕,2013年6月26日向广州市北城酒店发出《关于北城酒店故障电量追收的预通知函》,于2013年8月19日再向广州市北城酒店发出《关于北城酒店故障电量计算报告》,于2014年11月24日再向广州市北城酒店发出《追补电费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是否漏记电量、少缴电费的情况。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主张计量装置的误差始于2005年11月11日,且反接情况在计量自动化系统发现,而案涉计量装置故障于2012年12月11日才被发现,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存在怠于发现涉案故障的过错,即在2005年11月11日误差发生时,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就应当知道电表存在问题、电量电费存在少计情况。因此案涉诉讼时效已于2005年11月11日开始计算,根据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发函情况,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于2013年6月26日发出追收通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提出要求补缴2011年6月26日前的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对2011年6月27日至2013年3月27日漏计电量的补缴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为证明存在漏计电量的情况自行委托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对广州市北城酒店电能计量装置误差作出技术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依据的数据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作为供电部门在其后台系统形成的统计数据以及故障电表的数据分析报告,广州市北城酒店虽对上述数据存有异议,但亦无提交反证予以推翻。同时,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提交了广东托思软件科学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测试报告》可印证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使用的计量自动化系统能科学反映出用户问题,且不存在数据修改以及删除功能,该系统数据能准确、完整反映用户电流电压情况,而鉴定人的资质材料足以证明鉴定报告出具机构及鉴定人具有合法资质,且该鉴定机构是在对相关资料进行一一查证论证后作出的鉴定结论。故此,在广州市北城酒店无充分证据推翻上述结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纳上述鉴定意见的结论,认定涉案电表确存在漏计电量情况。关于2011年6月27日至2013年3月27日少计电费的计算问题,根据鉴定报告,反向计量的时段为2005年11月11日至2013年3月27日,电能计量表反向计量持续时间为88个月,期间电能表总行度是:正向有功2046.25kwh;反向有功2983.21kwh。追补电量计算如下:已知:互感器倍率为1500,反向有功总行度为2983.2lkwh,追补电量=2983.1kwh×1500=4474815kwh。故上述期间的电量应计算为2983.1kwh×1500÷88月×21月=1067814kwh,电费为1067814kwh×0.9928元/kwh=1060125.74元。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于2013年6月26日向广州市北城酒店主张权利,广州市北城酒店未及时补缴电费,故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要求从2013年8月22日起计算电费利息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关于鉴定费71017.03元,由于广州市北城酒店确存在漏缴电费情况,故该费用应由广州市北城酒店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广州市北城酒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补缴2011年6月27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电费共计1060125.74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广州市北城酒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支付鉴定费71017.03元。三、驳回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015元由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负担37517元,广州市北城酒店负担10498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广州市北城酒店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案涉用电计量装置是否存在漏计电量,以及如果漏记,漏记多少电量进行司法鉴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408元,由上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越秀供电局负担34428元,由广州市北城酒店负担149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茹艳飞 审判员丁阳开 审判员谢国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苇镟
判决日期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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