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董正律师事务所、刘友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粤03执242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09-2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董正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友风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48号民事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33137.5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刘友风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XXXXX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534.56元,扣缴执行费397.06元,余款33137.5元已汇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判决结果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48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
李振宇审判员白田甜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洋
判决日期
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