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警新疆边防总队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新01民辖终242号
判决日期:2019-09-05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499号、(2019)新0102民初14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北京联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武警新疆边防总队指挥中心系统升级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货物质量、进度、技术等原因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则提交甲方驻地仲裁机关解决。”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甲方驻地为北京市,即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确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上诉人新疆华域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武警新疆边防总队指挥中心系统升级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约定提交甲方驻地仲裁机关解决,甲方驻地在北京市有三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无效。我公司作为供货方,依约履行将货物交付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551号,合同履行地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判决结果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499号、(2019)新0102民初1499号之一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兰莉
审判员安晶
审判员张惠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杨文新
判决日期
2019-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