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介华、曾靖、刘庆伟、曾佑民、刘雄辉诉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石安、罗新元、吴尚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1322民初2053号
判决日期:2019-09-05
法院: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介华、曾靖、刘庆伟、曾佑民、刘雄辉诉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石安、罗新元、吴尚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介华、曾靖、刘庆伟、曾佑民、刘雄辉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石安、罗新元、吴尚平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介华、曾靖、刘庆伟、曾佑民、刘雄辉撤回对被告娄底湘中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石安、罗新元、吴尚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刘介华、曾靖、刘庆伟、曾佑民、刘雄辉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罗武
人民陪审员曾利
人民陪审员罗定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石杰
代理书记员邓辰星
判决日期
2019-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