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与胡义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闽0583民初5332号
判决日期:2017-08-29
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义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原告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乾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义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34748.9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律师费6500元及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系生意合作关系,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转让涂料给被告,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8748.99元,有被告出具的货款欠条等证据证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才于2016年4月11日支付货款4000元并作出还款计划,对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等作出了承诺并表示如违反协议承担所有责任,但至今尚有余款134748.99元被告拒不支付,据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胡义葵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涂料,双方于2016年4月11日进行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38748.99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欠条上约定2016年4月15日前偿还38748.99元;2016年端午节前偿还30000元;2016年中秋节前偿还30000元;2016年过年前还清40000元。同时还约定若违反协议,按国家法律承担责任。出具欠条后,被告仅于当日偿还4000元,余款至今未偿还。现原告委托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杨乾举律师进行本案的诉讼,花费了律师费6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费发票等为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依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义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34748.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新力华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9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498元,由被告胡义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得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冰星
判决日期
201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