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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融金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国成
联系方式:023-42822798
注册时间:2013-07-29
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义乌大道998号
简介:
一般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执业)、房屋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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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胜国与重庆融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17民初6835号         判决日期:2019-09-05         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胜国与被告重庆融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胜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友,被告融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夏胜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种损失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位于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义乌大道房屋,双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Q-204-00909916,面积为100.41平方米,被告于2018年12月8日将房屋移交给原告。原告在接房时发现该房屋多处存在质量问题,且立即告知被告,被告承认进行整改,但被告没有任何行动,见被告于2019年5月23日发出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整改无果。因原告在贵州工作,为处理该房屋质量纠纷多次往返贵州和合川之间,造成原告误工、支付交通费等损失发生。原告购买房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尽早投入使用,因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只好租房居住,原告为了处理购买的房屋的质量纠纷弄得焦头烂额,精神上受到重大打击。被告出售的房屋在修建中在众多部门的监督下都会出现那么多的质量问题,事后提出整改怎么让原告放心使用,因此,原告决定自行整改,整改中的费用经评估后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出售的商品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融金公司辩称,被告已多次联系原告整改其房屋,但原告拒绝配合整改,因此,被告不承担原告拒绝整改而产生的相关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融金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2017年5月22日,被告融金公司与原告夏胜国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融金公司将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义乌大道房屋预售给原告夏胜国,并约定于2018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合同第十八条保修责任约定:《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018年12月5日,涉案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18年12月8日,被告融金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接收房屋时,发现房屋质量存在缺陷,原告向质检部门进行了投诉,原、被告及质检部门到涉案房屋的现场进行查看。查看后,原施工单位中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质量问题处理方案”,该处理方案载明:一、......14#楼1-5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质量缺陷,具体为部分地面平整度、部分墙面垂直度及平整度、部分抹灰成型质量超出误差允许范围,以及墙面、门窗存在局部污染情况。为此,我司现场查看,根据具体情况,编制了该处理方案。二、处理办法:(一)地面平整度、墙面垂直度及平整度、墙面抹灰质量成型问题。针对室内存在的地面平整度、墙面垂直度及平整度、抹灰成型质量问题,对存在质量缺陷部位进行整改修复。具体办法为,对之前不满足要求的,剔除后,重新施工地面层及墙面抹灰。(二)墙面污染及门窗污染问题。针对墙面污染及门窗污染问题,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墙面污梁,采取铲掉污梁物,并用抗裂砂浆,修复污染墙面;门窗污染,直接进行清洁处理。我方对以上问题引起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修复。 处理方案出来后,因原告本人未在合川,原告与被告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进行沟通,被告要求原告将钥匙寄回来以便进行房屋整改,但原告担心被告整改的质量不合格,现未将房屋交原告整改。 2019年7月11日,原告夏胜国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种损失20万元,该损失包括整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租房损失等,并要求评估。审理中,被告认可交付给原告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被告方也愿意整改,且施工方也提出了质量问题处理方案,但原告方不同意由被告整改,坚持要求自己整改,由被告赔偿损失,故本案调解无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入伙通知书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夏胜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夏胜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鸿炜
判决日期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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