臍庆德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民申3403号
判决日期:2019-08-29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重庆德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终2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德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大浪公司与德建公司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付款进度及时间作出了变更”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方没有同意变更付款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函件中的表述只是大浪公司单方要求,我方回复是针对供货安装安排的回复与付款时间无关,一审理解正确。付款时间应当适用双方最初签订合同的约定尤其是其中的特别说明条款。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大浪公司未提交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德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邹宇
审判员侍婧
审判员杨志刚
法官助理费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斯琦
判决日期
201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