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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国辉
联系方式:0391-2190002
注册时间:2000-03-10
公司地址: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205号
简介: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上述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以工信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为准)。从事通信和互联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通信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通信和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通信终端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房屋、柜台出租,商务代理服务;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智能设备、日用百货、五金、家具、家居;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代收水电气暖费;票务代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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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保国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9001民初2085号         判决日期:2019-08-28         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保国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送达被告。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保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俊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史保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713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在河南银基建设有限公司退休。由于原告具有丰富的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经验,2014年1月1日被被告聘用到其公司工作。原告负责被告“生产调度楼”和“机房楼”工程项目建设并协助被告该项目建设的技术及工程质量工作。当时约定每月给付原告5000元工资。2014年至2016年的工资原告已全部领取,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8日期间的71336元工资,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辩称,其公司在册及外聘人员名册中均没有原告的名字,也未查询到相关记录,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史保国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1.关于贵公司生产指挥调度楼内装修因无法按时入场施工造成损失的请示一份,请示中施工单位为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作为建设单位即被告的工作人员签了字。2.签证单图片5张。3.2018年1月25日会议签到表一份。4.2018年2月1日会议签到表一份。5.济源市2018年2月份生产调度楼项目年后启动会会议议程一份。该组证据原件均存放在被告处,该组证据证明原告2017年、2018年均在被告处负责被告生产调度楼和机房楼的工程建设工作,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二、1.原告儿子史义阳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一份。2.原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一份。3.史义阳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截图一份,证明被告已按月薪5000元、年薪6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至2016年的工资,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8日工资被告尚未支付;三、2019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前网络部经理贾振的通话录音一份,证明原告的工资为月薪5000元,贾振认可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份14个多月计7万余元工资尚未支付给原告。 经质证,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对原告史保国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组证据均为复制件,原告应依法提供原件;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存在某些资金往来,不能证明被告未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8日的工资;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贾振2017年至2018年3月份并不在被告网络部任职,其不可能了解网络部的具体业务,从通话录音的内容看,贾振只是认可原告向其说过欠工资之类的话,但并没有对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予以确认,且以贾振的职务身份,其也无权对被告网络部2017年至2018年3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作出职务认定。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史保国提供的证据二、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一,被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且该证据可与证据二、三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原告在河南银基建设有限公司退休。由于原告具有较丰富的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经验,2014年1月1日被被告聘用到其公司工作。原告负责被告“生产调度楼”和“机房楼”工程项目建设并协助被告该项目建设的技术及工程质量工作,多次代表被告出席会议,并在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处签名。当时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5000元工资。2014年至2016年的工资原告已全部领取,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8日期间的71336元工资,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未付,2019年2月11日被告工作人员在与原告的通话中认可原告的工资为月薪5000元,欠原告14个多月工资,但仍未支付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史保国713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文革 人民陪审员翟素青 人民陪审员杜永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翟新娟
判决日期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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