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粉英、曹小燕等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苏行申512号
判决日期:2019-08-28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潘粉英、曹小燕、申红娣因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京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行终3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潘粉英、曹小燕、申红娣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未通知第三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庭,二审法院未对该公司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未查清曹国建(潘粉英之夫、曹小燕之父、申红娣之子)加班的事实。曹国建的工作需要平时加班,需要随时回到工作岗位。单位提供的宿舍系工作场所的延伸,也应视为工作场所。2.原审判决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缩小解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驳回潘粉英、曹小燕、申红娣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郑琳琳
审判员季芳
审判员陆轶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晨
判决日期
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