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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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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梅与双辽市教育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吉0382行初9号         判决日期:2019-08-27         法院: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立梅诉被告双辽市教育局其他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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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立梅诉称:1.判令被告提供原告教师档案2.恢复教师工作。原告于1993年由洲南市万宝小学调入双辽县建设乡中心小学任公办教师,1996年原告开始停薪留职。自2000年开始,原告一直请求被告允许自己回原单位工作或者由被告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自2018年起,原告要求被告出示自己的教师档案,被告却声称“档案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原告是双辽的公办救师,被告是原告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保管职责。但现在却声称原告档案找不到,侵害了原告工作,养老保险等人身和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被告对原告的档案和工作诉求应当履行其法定的保管与管理之责,但被告却拒不履行其上述法定职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立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天成 审判员田志军 审判员王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可
判决日期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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