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科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翟红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新01民终3039号
判决日期:2019-08-23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新疆建科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红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建科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新疆建科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疆建科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新疆建科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宏
审判员王晴
审判员胡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珊
判决日期
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