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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43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方式:0510-81827852
注册时间:2008-11-24
公司地址:无锡市清扬路228号
简介:
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工程管理服务;国内贸易;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咨询和培训服务(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对京沪高速铁路和沪宁城际铁路无锡段的投资建设;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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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汉明、徐秋琴等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苏行终1483号         判决日期:2019-08-22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陆汉明、徐秋琴、陆美珠、周燕华、王伯炎、尤建忠、杨锡兴等七人(以下简称陆汉明等七人)因诉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溪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汉明等六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彬、邱萍萍,上诉人尤建忠的委托代理人尤杰、朱晓彬,被上诉人梁溪区政府委托代理人鲁杰、雷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认定: 2013年9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基础(2013)17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18)的通知》,向地方政府下发经国务院批准的《无锡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18年)》。2016年8月30日,原无锡市规划局对无锡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后,向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6年10月17日,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苏国土资预[2016]165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无锡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原则同意无锡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意见同时载明该项目已列入《无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7年3月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梁溪区征收办)通过网站发布《关于无锡地铁四号线惠山古镇站、青石路站、广石路站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参选的通告》,通知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的评估机构报名参选,最终有无锡齐典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8家评估机构经报名程序成为该征收项目的候选评估机构。梁溪区征收办向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发放评估机构选定投票单,过半数被征收户选择无锡齐典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无锡地铁4号线广石路站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7年4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对投票箱开箱、唱票、计票及公布选定结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公证。 征收过程中,梁溪区征收办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了《无锡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布表》《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公示表》,同时书面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在房屋调查登记等前期工作基础上,梁溪区征收办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预评估价格为4009元/平方米,实施补偿价格为5200元/平方米,对住宅房屋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同时规定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固定设施移装费、奖励费、过渡补助费、困难补助费等具体补偿政策。2017年5月8日,梁溪区征收办组织规划、国土、发改、住建、建设单位、街道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2017年5月10日,梁溪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2017年6月3日,梁溪区征收办等部门组织召开地铁4号线广石路站征收座谈会,部分被征收户代表参与座谈。在30日的征求意见期限内,梁溪区政府共收到13份反馈意见,但未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2017年10月23日,梁溪区征收办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备案。 2017年8月,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黄巷街道办)对涉案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开展评估,评估结论为低风险、可以实施,并报无锡市梁溪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出具了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存款证明、活期存款明细账单,显示截至2016年10月20日,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存款到位金额为66563305.58元;截至2017年5月31日,梁溪区征收办在该行的现金存款余额为1亿元。 2017年11月9日,梁溪区政府作出梁政征[2017]8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8号《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无锡地铁4号线工程广石路站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所有构(建)筑物,包括住宅:刘潭社区东大岸144-151号、160-167号、178-187号、197-201号,刘潭西街5号;非住宅:无锡联众福特4S店、无锡市振达实业公司、无锡市刘潭控制设备厂、振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红龙汽车大卖场。同日在征收现场、无锡日报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陆汉明等七人的房屋分别为东大岸179号、184号、185号、187号、197号、200号,位于征收范围内。陆汉明等七人对8号《征收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梁溪区政府具有征收辖区范围内房屋的法定职权,是本案适格被告。梁溪区征收办是梁溪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委托黄巷街道办具体实施征收工作。 一、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能够保障被征收人补偿利益。 《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二)有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无锡地铁4号线是经国务院批准《无锡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18年)》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关无锡市区轨道交通发展、城市开发建设以及无锡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符合公共利益。广石路站征收项目是无锡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有机组成部分,梁溪区政府提交的发改基础[2013]17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无锡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苏国土资预[2016]165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无锡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该项目建设符合无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因此,无锡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广石路站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这一征收前提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征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卷宗能够证明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低风险、可以实施,无锡市梁溪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评估结论进行了审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存款证明、活期存款明细,可以证明梁溪区征收办、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储了相关征收补偿费用,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也包括了产权调换房(现房),能够保障被征收人将来的补偿利益。由此,广石路站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不会损害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梁溪区政府有权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同时应当依照《征补条例》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二、房屋征收程序符合《征补条例》的规定。《征补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苏政发[2011]第91号《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锡政规[2011]第3号《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而言,征收决定作出前,首先应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合法性等情况开展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将调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布;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改扩建、登记、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其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报名参选评估,然后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表决、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邀请公证机构对选定过程进行公证。在此基础上,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同时征求公众意见,吸纳民意作出修改。最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向被征收人告知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等利益攸关重大内容,同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本案中,梁溪区政府所提供的公示照片、调查登记公布表、认定结果公示表、暂停办理函、网上通告、投票单、公证书、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论证会议纪要、征收决定等证据,能够证明梁溪区政府及征收办实施征收过程中,进行了房屋调查登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通知暂停办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且组织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然后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送达,符合《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 综上,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梁溪区政府作出的8号《征收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陆汉明等七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陆汉明、徐秋琴、陆美珠、周燕华、王伯炎、尤建忠、杨锡兴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陆汉明等七人上诉称:8号《征收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案涉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合法;案涉评估报告不合法;案涉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8号《征收决定》。 被上诉人梁溪区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院庭审中,被上诉人梁溪区政府提交以下两组证据:1、无锡市人民政府网站《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截图三张,证明无锡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被纳入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原无锡市国土管理局锡国土建(1998)第98号《关于批准郊区建设环保局征地和撤销郊区黄巷乡刘潭村、杨木桥村九个村民小组建制的通知》、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刘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涉土地系因撤组剩余而转为国有土地。上诉人陆汉明等七人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本院认证如下:被上诉人提交的两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陆汉明等七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张世霞 审判员杨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雅露
判决日期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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