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与侯建芬、张新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内0402执保473号
判决日期:2017-06-13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侯建芬、张新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以(2016)晋0802执保19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侯建芬、张新星银行账户存款29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建芬、张新星银行账户存款29万元继续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9万元。申请人运城市解州新星泵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约定:如因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以人民币29万元为限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侯建芬、张新星银行账户存款29万元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吉日木图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俊峰
判决日期
201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