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建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湘1302民初394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8-21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6月11号对原告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建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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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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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原告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建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标题处的案号“(2019)湘1302民初3944号”补正为“(2018)湘1302民初3944号”
合议庭
审判长周建国
人民陪审员喻日光
人民陪审员贺德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娅
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
判决日期
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