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与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新0104执4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06-30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费用合计88466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7年1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2017年1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法人段海忠的车辆;
4、2017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法人段海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7年2月20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
经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法人段海忠的车辆查找不到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田武
审判员徐全林
审判员瓮立臣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游兰兰
判决日期
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