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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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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万(元)
法定代表人:裴保来
联系方式:0516-85600747
注册时间:2000-10-31
公司地址:徐州市文亭街1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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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彬、钱胜兵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刑终117号         判决日期:2019-08-20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绍彬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钱胜兵、许开朋、夏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在审理期间,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徐检撤诉[2019]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部分改变管辖为由撤回起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苏03刑初91号刑事裁定,准许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原审被告人李绍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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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李绍彬及其辩护人提出,李绍彬的有罪供述系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而作出,李绍彬在一审审理期间已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本案应认定李绍彬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法院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不当,本案应继续审理,宣告李绍彬无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刑初91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支养民 审判员胡华 审判员贾冰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金良
判决日期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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