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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方式:18769591777
注册时间:2014-07-23
公司地址:高唐县人和街道人和路东段路北
简介: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合成纤维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纤维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电车销售;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汽车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照明器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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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酒泉金锁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526民初1457号         判决日期:2019-08-20         法院: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山东宏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森公司)与酒泉金锁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锁阳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因发现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由,于2019年8月2日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后,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法进行了审理。宏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国到庭参加诉讼。金锁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宏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锁阳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2、金锁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金锁阳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金锁阳公司负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宏森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金锁阳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未作变更。事实和理由:宏森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与金锁阳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定做合同,由宏森公司为金锁阳公司加工一批土工膜。合同约定:“一、产品要求:土工膜,规格型号为6m*0.9mm,数量为45000㎡,金额为:肆拾万元。二、质量要求:企标。……六、结算方式:货到工地,定做方向承揽方一次性付款20万元整,剩余货款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结清。七、违约责任:本合同如一方违约,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决,违约方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签订合同后,宏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金锁阳公司交付了相应数量和符合质量要求的土工膜,金锁阳公司向宏森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宏森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金锁阳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宏森公司造成了损失。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金锁阳公司辩称,1、金锁阳公司要求宏森公司加工一批价值400000元的沙漠绿化工程专用土工膜,确属事实。2、之所以延迟交付货款,是因为金锁阳公司承包的项目原定于2018年秋(10月下旬)进行,但由于项目调整,将工程推迟到2019年春季,按照预约,货款也应相应推迟给付。另本工程订购的土工膜是国家项目专项资金划拨款,需相应正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产品检验报告,宏森公司至今没有提供。3、金锁阳公司虽然现在经营困难,效益下滑,仍于2019年4月底向宏森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实际尚欠货款为150000元,宏森公司申请冻结了金锁阳公司的账户,给金锁阳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这一做法实在不可取,希望尽快纠正。另外立案后,经和宏森公司联系,宏森公司要求金锁阳公司负担起诉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费)40000元,差旅费7000元。金锁阳公司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风险代理费应由宏森公司负担。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处理。 宏森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加工定做合同1份、货运协议书1份、收货清单1份、网上银行交易记录2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委托代理合同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发票1份、鲁价费发【2017】70号文件1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金锁阳公司为证明自己的答辩主张提交施工工地照片7份、微信截图两份。金锁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了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经本院组织开庭进行审查,宏森公司对金锁阳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金锁阳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宏森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证明事实能够相互印证,组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有效证据,本院对宏森公司提供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宏森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与金锁阳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定做合同,金锁阳公司在宏森公司处定做一批沙漠绿化工程专用土工膜。合同约定:“一、产品要求:土工膜,规格型号为6m*0.9mm,数量为45000㎡,金额为:肆拾万元。二、质量要求:企标。……六、结算方式:货到工地,定做方向承揽方一次性付款20万元整,剩余货款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结清。七、违约责任:本合同如一方违约,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决,违约方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八、交货日期:2018年4月20日前将定做货物送至酒泉市定做方指定地点。九、……2、本合同含普通发票。2018年4月22日宏森公司与平原县路兴运输公司签订货运协议书,平原县路兴运输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将上述货物交付金锁阳公司,金锁阳公司收到定做货物后于2018年4月26日向宏森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于2019年4月28日支付货款50000元,2018年5月8日支付货款100000元,剩余货款150000元至今没有支付。案件审理过程中,宏森公司向山东长安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8500元。并要求金锁阳公司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金锁阳公司虽辩称由于项目调整,将工程推迟到2019年春季,按照预约,货款也应相应推迟给付,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就货款延迟给付事项达成相关协议。金锁阳公司虽辩称宏森公司应提供正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产品检验报告,但双方在加工定做合同中仅约定了发票事项,对产品检验报告没有明确约定,并且宏森公司在庭审时表示已经分两次向金锁阳公司开具了全部的发票,金锁阳公司对该项辩称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金锁阳公司公司虽辩称宏森公司要求的风险代理费4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的数额与宏森公司主张的8500元代理费的数额不符。 另查明:2019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35%。原被告在加工定做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酒泉金锁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宏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定做货物货款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定做货物货款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 二、酒泉金锁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宏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酒泉金锁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众 人民陪审员井维明 人民陪审员孙洪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连辉
判决日期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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