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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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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红、王某1等与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305民初2686号         判决日期:2019-08-19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秀红、王某1、李某与被告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红,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衍龙,被告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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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秀红、王某1、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依法继承王华、张淑英的遗产,包括存款、丧葬费共计833435元和房产一套(价值64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王秀红、王某1的父亲王华于2018年12月29日去世,去世后留有位于临淄区住房一套,另在建设银行有存款,具体数额不详,需按法定程序查实。被告王某2自王华去世后,与原告断绝来往,无任何联系,独自霸占王华、张淑英的遗产,剥夺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原告王秀红、王某1对王华尽到了赡养义务,王某2以原告李某的母亲已去世20年为由,剥夺其合法继承权。李某与外公王华及外婆张淑英一直保持着亲情的交往。在李某的母亲1998年因车祸去世后,李某的父亲一次性支付给王华、张淑英赡养费近5万元。李某替母亲尽到了孝敬的责任。为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 被告王某2辩称,张淑英的丧葬费用于购买公墓及墓地管理费,存款中有5万元是2018年7月份左右王华将存折给了其女儿王一萍考研用。涉案房屋王华、张淑英已答应给其女儿王一萍。王华去世后其第一时间联系了原告王秀红,但一直联系不上。王秀红在王华生前不尽赡养义务,王华生前也联系不上王秀红。王某1在澳大利亚居住,仅回家三次,原告李某没有给过赡养费,李某母亲王秀丽去世后,王华与张淑英放弃了应继承的份额,都给了李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王华、张淑英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女王秀丽、次女王秀红、长子王某2、三女王某1。王秀丽因车祸于1998年去世,生前与李衍龙育有一女李某。张淑英于2018年3月份去世,王华于2018年12月29日去世。淄博市临淄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支付张淑英丧葬费、抚恤金共计57730元,该款已被王某2领取。齐鲁石化分公司离退休工作部应支付王华一次性救济费、补助费共计53288.4元,该款尚未领取。王华、张淑英留有财产有:1、建设银行王华名下的定期存单七张共计638932.32元(分别为建设银行淄博闻韶路支行3706365645200077899存单上的存款15000元,建设银行淄博齐园路支行3706386515200023901存单上的存款30585元、3706386515200023919存单上的存款30585元、3706386515200031268存单上的存款81560元、3706386515200032159存单上的存款71365元、3706386515200041705存单上的存款32612.12元、3706386515200058618存单上的存款377225.2元)、建设银行王华名下2165669980100083989活期账户存款6485元;2、建设银行王华名下2018年12月28日及2019年2月24日到期的5万元、27000元的定期存单,已被王某2及其女王一萍取走。3、位于雪宫南生活区1号楼1单元1层西户住房一套,价值64万元。原、被告因遗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为此形成诉讼。诉讼中,原告同意王某2支出的王华的住院费3126.27元、殡葬花费5950元、购买墓地花费33200元、墓地管理费9800元从遗产中扣除。对本院从临淄区社保处、齐鲁石化公司离退休工作站、建设银行、临淄区房管局、临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的证明、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产权产籍档案证明、建设银行定期存单、婚姻登记信息,原、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职工登记表、王华与张淑英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李某母亲王秀丽死亡注销证明,被告王某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王某2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王某3、邵某的证言,不足以证实王某2的主张,对此,不予采信。对王某2提交的照片、赡养老人协议、录音,不足以证实王某2的主张,对此,不予采信;对银行刷卡签单复印件一份、北大医疗鲁中医院预交收费票据一份、北大医疗住院费用明细单一份、淄博市临淄区殡仪馆殡葬收费票据一份、柜台销售记录表一份、2019年8月6日墓地管理费收费凭证一份、墓地福位证一份、墓地福位购置合同一份、2018年6月1日购买墓地发票一张,原告对部分证据无异议,且同意从遗产中扣除上述证据涉及的费用,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王华、张淑英名下的位于临淄区住房一套由原告李某继承,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王秀红、王某1、王某2房屋折价款16万元。 二、齐鲁石化分公司离退休工作部应支付王华的一次性救济费、补助费共计53288.4元,由王秀红、王某1、李某、王某2各分得13322.1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王华名下的存款共计645417.32元,由王秀红、王某1、李某各分得182017.76元,王某2分得99364.04元。 四、驳回原告王秀红、王某1、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0元,由原告王秀红、王某1、李某及被告王某2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凌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霍静
判决日期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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