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交通运输局与张香文、陈洁等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湘民申941号
判决日期:2017-06-28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耒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耒阳市交通局)因与被申请人陈洁、陈某1、陈某2、张香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耒阳交通局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判决,二审判决未纠正;2、本案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第9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1697号民事判决,判决耒阳交通局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判决结果
指令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舒志宏
审判员郑一兵
审判员曾群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逸夫
判决日期
2017-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