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122民初4432号
判决日期:2019-08-15
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0960元及利息1315.2元(暂计2016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利息:10960元*6%*2年=1315.2元);并自2018年10月12日起以10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起重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单价为53500元,总价款214000元。涉案设备于2012年11月20日经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验收合格。被告于2011年8月至2016年10月陆续向原告共支付货款203040元,下欠10960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起重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单价53500元,总价为214000元。合同对交货时间及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约定:合同签订后,需方先预付3万元,货到再付4万元,验收合格后付3万元,余款一年内付清。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安装、调试等义务,并于2012年11月20日经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验收合格。截止2016年10月11日,被告共计付款203040元,尚欠1096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付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起重设备买卖合同》、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证书、结算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安徽华一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960元,并自2019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金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为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德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蓓
判决日期
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