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洪民、江苏拓实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张洪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322执恢373号
判决日期:2019-08-13
法院: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洪民、江苏拓实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张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沛大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洪民、江苏拓实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张洪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州鑫华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洪民、江苏拓实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张洪仁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2019)苏0322执恢3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朱杰
审判员夏巍
审判员苗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栾庆文
书记员王超
判决日期
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