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张常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渝04民辖终81号
判决日期:2019-08-07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黔张常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黔江区龙城采石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4民初36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黔张常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冉景红
审判员何洪波
审判员郑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喻雷
判决日期
201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