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联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新泰市新汶五交化大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鲁0982民初5273号
判决日期:2019-08-02
法院: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泰市新联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腾飞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新泰市新汶五交化大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泰市新联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57126元及利息损失5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计算至付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间原告给第一被告提供PVC管子、弯头、三通等材料,共计货款57126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第一被告以第二被告将该货款领取为由推脱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第119条及相关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新泰市新联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永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梅
判决日期
201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