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杰与张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民申3614号
判决日期:2019-07-30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耀杰因与被申请人张彤、赵定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2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耀杰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二)在确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违约责任时,法庭应考虑但却未考虑以下因素:1.被申请人的特殊身份对于违约责任有着超于常人的认知能力。2.被申请人的违约恶意。3.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结果。4.被申请人对待其违约行为的无耻态度。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签订后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申请人身为法律从业者,明知法律后果而知法违法,性质恶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李耀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立杰
审判员李林
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琛
书记员袁戈
判决日期
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