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民申4474号
判决日期:2019-07-30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隆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润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油隆亿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咨询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江河润泽公司不仅要协助中油隆亿公司寻找融资方,还包括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中油隆亿公司与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国际公司)所做的淮安港口融资项目的文件准备、基础资料、融资方案等都是中油隆亿公司自己完成的,江河润泽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油隆亿公司调取了中民国际公司淮安港口项目经理龚磊磊、风险官文筠的情况说明作为新证据,证明江河润泽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与目标公司就项目资料清单、信息准备、工作时间安排以及财务顾问进行沟通,没有提供该项目方案及参与谈判。江河润泽公司介绍中民国际公司的事实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居间服务,江河润泽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中油隆亿公司提出再审申请。
江河润泽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融资咨询业务约定书》签订前,江河润泽公司就已经开始与中油隆亿公司交流目标公司情况、提供可操作的交易执行策略等工作。中油隆亿公司在江河润泽公司的协助、咨询服务下,最终选择了中民国际公司为融资方。三方的电子邮件也证明了江河润泽公司在中油隆亿公司和中民国际公司的融资合同及谈判中全程参与、全程协助、全程知情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江河润泽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的条件已经成就,中油隆亿公司应当依约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立杰
审判员李林
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阿晗
判决日期
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