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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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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原河北双源管业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区水务局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民申4590号         判决日期:2019-07-30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沧州市新华区水务局、沧州市新华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管理处(以下简称超采治管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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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监理公司证明、增加工程量清单附表等证据未予考虑,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是发包方的负责人李树文在现场进行方案设计修改,从而增加工程量。二、原审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韩鹏证言及提交的证据瑕疵视而不见,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韩鹏证言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三、监理公司申请人遵照监理公司的指示执行是有证据的,得到监理公司的工程量确认充分说明申请人在履行约定。四、二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不能证实申请人主张的工程增量部分不存在
判决结果
驳回河北旭川管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倩 审判员邢荣允 审判员张新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安铭静
判决日期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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