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涛、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民申913号
判决日期:2019-07-26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于洪涛因与被申请人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6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于洪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故意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一、二审法院无视天重公司针对于洪涛的考勤管理问题形成的会议纪要,故意回避天重公司人事经理告知于洪涛在2017年9月27日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综上,于洪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天重公司提交意见称,于洪涛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于洪涛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会君
审判员段昊博
审判员郝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雪男
判决日期
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