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与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703财保59号
判决日期:2019-07-24
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国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徐建军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20704682019000060)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徐建军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刘国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王双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洪鑫
判决日期
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