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木斯天朗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黑0804财保6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7-24
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佳木斯天朗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吴*提供名下产权证为黑(2019)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1412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保全事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留等事项。
二、查封担保人吴**下产权证为黑(2019)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1412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档案,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隋德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谷飞龙
判决日期
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