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茜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新民申1007号
判决日期:2019-07-22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8民终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地源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并非真实劳动关系,张茜并未为天地源公司进行环评活动和环境评估编写,且《补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支付的费用与以上两份协议无关联。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由张茜对享有环评费及编写费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进行举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驳回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黄竹玲
审判员郭长安
审判员爱丽美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菲鲁热
判决日期
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