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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1-81917682
注册时间:2002-12-31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
简介:
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商务秘书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评价业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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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与路刚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125民初2536号         判决日期:2019-07-20         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彩公司)诉被告路刚、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济北办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烽,被告路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被告金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王林,被告济北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路刚、金润公司立即支付天彩公司工程款43万元,后变更为361900.63元;2.依法判令济北办事处对路刚、金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30日,金润公司经过招投标,中标了济北办事处发包的“济阳县济北街道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同日,金润公司授权路刚,将上述工程中的安大社区、滨湖社区装饰改造工程发包给天彩公司进行施工,初步定价为35万元。后天彩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因增加了部分工程量,最终工程价款超过43万元。2017年8月,上述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路刚及金润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天彩公司工程款。经了解,济北办事处欠付路刚及金润公司该工程款。为维护天彩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付天彩公司的诉讼请求。 路刚辩称,路刚系金润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天彩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路刚不应承担合同责任。金润公司因济北办事处的“济阳县济北街道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招聘路刚为该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及施工。2017年5月27日,路刚代理金润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2017年5月30日中标。中标后,天彩公司找到路刚,要求承包部分工程。路刚在金润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中标价格将中标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即安大社区、滨湖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以35万元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天彩公司。因此,路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向天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金润公司与天彩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根据协议书约定,金润公司在扣除相应的款项后,按济北办事处实际拨付款项15个工作日内拨付天彩公司。现工程完工后,济北办事处尚未向金润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因此,涉案工程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天彩公司无权向路刚及金润公司索要工程款。天彩公司与金润公司已经明确约定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为35万元,天彩公司无权索要43万元的工程款。路刚对于涉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认可。三被告均未对涉案工程的增项或者变更进行过确认,天彩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应当以天彩公司与路刚代表金润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天彩公司对路刚的诉讼请求。 金润公司辩称,金润公司并非是涉案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也不是实际施工人,天彩公司将金润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金润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金润公司曾对济阳县济北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投标,但投标后并未收到招标方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方也未与金润公司订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涉案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已经由招标方在中标前交给了他人进行实际施工,该装饰装修项目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与金润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天彩公司对金润公司的诉讼请求。金润公司只是授权路刚参与投标事宜,并未授权路刚办理施工事宜,更未授权路刚将涉案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人。从招投标文件上看,金润公司对路刚的授权应理解为合法的授权。路刚与招标方以及天彩公司在未向金润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非法将涉案工程项目分包给天彩公司,属于违法分包。金润公司授权路刚的投标行为是合法的,但没有授权路刚违法转包或分包。因此,路刚与天彩公司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路刚的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济北办事处辩称,天彩公司起诉济北办事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济北办事处已经将涉案工程委托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金润公司,由金润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济北办事处与天彩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天彩公司与金润公司是何种关系,济北办事处并不知情。综上所述,天彩公司将济北办事处列为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请求依法驳回天彩公司对济北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庭审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济北办事处为装饰装修社区党群服务站,委托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标。2017年5月4日,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济阳县济北街道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招标需求公示,对济阳县济北街道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金润公司作为投标人之一,就该项目委托路刚进行投标,并委托路刚就该项目以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载明: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山东省的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刘维亭总经理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路刚项目经理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济阳县济北街道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项目编号:JNCZ(ZB)-CS-2017-0030),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盖有金润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有刘维亭的签名,被授权人签字处有路刚的签名。后路刚代表金润公司就该工程参与了投标、竞标、开标、评标及定标等一系列活动。最终,金润公司以83万元的价格竞得涉案工程。2017年5月30日,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成交通知书载明:“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我公司组织采购的济阳县济北街道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JNCZ(ZB)-CS-2017-0030),于2017年5月27日进行了磋商招标,根据磋商小组评审,确定贵公司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内容:济阳县济北街道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成交金额:830000元。特此通知。” 2017年5月30日,路刚与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为了保证济阳县济北街道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安大、滨湖社区)施工质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达到双方互惠互利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工程名称为安大社区、滨湖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约815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地点为济阳县济北街道办事处,施工工期为从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6月15日,工程价款约350000元。双方约定,甲乙双方按比例支付招标代理费、律师见证费,甲方按济北街道工程款(安大社区和滨湖社区工程款)拨付进度扣除相应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约11.2%)、管理费(工程款的4%)以及企业所得税(工程款的1%)后,按实际拨付余款1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乙方。乙方应保证质量和工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乙方要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天彩公司对涉案的安大社区和滨湖社区党群服务站实际进行装饰装修,并已交付使用。 因涉案工程完工后,双方没有对工程款进行最终结算。经天彩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济阳县济北街道安大社区、滨湖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可以确定的鉴定意见:可以确定的工程造价为326338.15元,其中包含税金34041.91元;(二)争议部分的鉴定意见: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为35562.48元,其中包含税金3709.69元。天彩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10000元。 2019年5月31日,济北办事处出具关于“济阳县济北街道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的书面答复载明: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我单位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导致施工人员受伤。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我单位提出付款申请,也未提供发票。工程款83万元,我单位至今未能支付。特此答复。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项争议较大,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一、金润公司、济北办事处作为本案被告是否适格。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以上事实能够认定,济北办事处将《济阳县济北街道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委托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标后,金润公司作为投标人委托路刚进行投标,并以金润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后金润公司中标,路刚虽然以个人名义与天彩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但根据金润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路刚与天彩公司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向其授权的金润公司承担。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金润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主体资格适格。根据济北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济阳县济北街道社区党群服务站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的书面答复,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济北办事处没有按照约定将工程款拨付给金润公司,亦未拨付给天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济北办事处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金润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此,济北办事处作为本案被告,其主体资格亦适格。 二、本案涉案工程的工程款金额。本院认为,虽然路刚在与天彩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中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约定,但其约定并非包死价,而是预算金额。因涉案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双方没有对工程价款进行最终结算,天彩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鉴定意见,可以确定的工程造价为326338.15元,其中包含税金34041.91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为35562.48元,其中包含税金3709.69元,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还有其他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因此,应当认定争议部分系由天彩公司进行了实际施工,该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亦应计入天彩公司的工程款总额中。据此,本院认定,天彩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款总额为361900.63元。而根据路刚与天彩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该工程款总额应当扣除相应税金、管理费(工程款的4%)以及企业所得税(工程款的1%)。根据鉴定意见,该工程款总额中所含税金为37751.6元。管理费为14476.03元、企业所得税为3619元。因此,本院认定,天彩公司应得工程款为306054元。关于《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招标代理费、律师见证费,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06054元; 二、被告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8元,由原告德州天彩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38元,被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负担569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孙兆明 人民陪审员闫圣亮 人民陪审员李振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芬
判决日期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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