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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凯
联系方式:0417-2994982
注册时间:2001-11-10
公司地址:站前区永胜街电业里1号
简介:
许可项目: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汽车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工器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家用电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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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与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882民初2777号         判决日期:2019-07-15         法院: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石桥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第一、第二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绵、第一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石桥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多付的电力工程工费148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份,原告因变电所改造工程与第二被告达成电力工程承揽合同,第二被告将工程转包给第一被告施工。开工前,第一被告让原告将本工程计划所涉的人工费148000元打入其公司账户,否则不给干活。无奈,原告将人工费148000元给付第一被告。本工程完工后,按与第二被告合同约定,将本工程所涉的全部工程款(含人工费148000元)应第二被告要求全部付清。故本工程原告实际支付了二份人工费,原告找到二被告,双方互相推托,故诉至法院。 第一被告辩称,我们承认原告给付了14.8万元,第二被告通过我们买设备,当时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合同,我们是施工方,第二被告钱没有返还给我们,我们不能返给原告。 第二被告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3月7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大石桥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10千伏变电站增容工程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工期为2017年3月22日开工,2017年6月21日竣工;工程结算方式为按工程概算包干方式,签订合同后原则不做调整;合同总价款为466660元;并对双方各自工作职责、工程质量、价款支付、竣工验收、保修、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第二被告将工程转包给第一被告施工。2017年3月13日,在第一被告要求下,原告支付第一被告人工费148000元。2017年4月12日,原告向第二被告开具发票并将工程款466660元给付第二被告。工程竣工后,原告发现人工费支付重复,与第一、第二协商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概算书、工程造价单、记账凭证、给付第一被告人工费148000元收据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质证,可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大石桥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4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良 二0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耿娇
判决日期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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