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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治球
联系方式:0512-52471191
注册时间:1984-03-24
公司地址: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杨中北路61号
简介:
生态、园林景观设计、生态修复与治理,环境生态工程,土地生态修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设计、古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养护;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施工;苗木花卉服务;项目管理与咨询;房屋、场地设施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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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朱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581民初7128号         判决日期:2019-07-11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陈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0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暂计3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意上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整,借款及利息至今分文未还。 被告朱陈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属实,本人一直在和原告沟通宽限时间,但由于本人现在的资金还没有周转到位,生意也不景气,故没有及时返还原告,被告请求原告再给予本人半年时间,本人一定把借款偿还给原告;2、本人当时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本人不是忘本之人,生意有好转时一定不会忘记原告的帮助之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4日,被告朱陈华向常熟市杨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朱陈华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常熟市杨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金伍拾万元正(2017.12.10归还)借款人朱陈华2017.11.24日”。同日,常熟市杨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朱陈华交付借款500000元。2018年10月18日,常熟市杨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此后朱陈华未能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电子回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朱陈华归还原告江苏杨园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720元,由被告朱陈华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马俊怡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晓炜
判决日期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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