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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荣根
联系方式:0755-23885000
注册时间:1993-12-15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第1层101室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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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巨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3民初4496号         判决日期:2019-07-02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莎、麦露文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林、吴丽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1050057.5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6625.91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主张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及关联公司提供机票订购服务。被告按照原告及关联公司的要求订购机票,原告及关联公司再按照被告实际订购机票的价格向被告支付费用。原告在2018年12月经中国航信网核查,发现被告在为原告提供服务期间,存在欺诈行为,通过采取擅自变更舱位等级、提供虚假机票行程单、虚增机票价格的方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经统计,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及关联公司支付机票金额为1472332元,实际机票价格仅为1167506元,多收取机票价格高达304826元,按照这个比例,实际损失达20.7%。据原告统计,2013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为购买机票向被告支付了3536222.5元的损失,按照20.7%的比例,共计给原告造成了20.7%(304826/1472332)=745231.57元,加上2018年的损失304826共计1050057.57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没有证据显示原告诉称的机票是在被告网站直接采购,或者是购票过程中直接向被告支付过机票款;2.经过被告核查,原告提及的2018年1月至9月的357张机票是案外人叶秀然直接通过巨邦网站购买,均系按照出售时中航信公布的价格出售,不存在加价行为。原告主张虚假的行程单均不是由被告提供给原告的。3.被告通过网站向其他客户出售的机票均是按照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价格出售,不存在任何人加价,打印的行程单也均是真实的行程单。4.根据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函件可知,原告与案外人存在合作关系,指定案外人为其采购机票。在采购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行程单有部分机票是案外人叶秀然通过被告的网站购买。基于此,原告与案外人经协商确定书面通知被告,原告将款项汇入相关账户,主要是指案外人在被告网站的预付款账户,被告仅仅是代为收存。对于上述款项,案外人可以在被告的网站上使用,并直接购买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票,且在结算有余额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被告将余款汇入原告指定的案外人银行账户,可见有关款项实际上是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与被告没有直接关联。原告与案外人就机票采购存在合作关系,案外人与被告存在直接的机票买卖关系,原被告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经统计,原告提交的付款明细所涉4673064.5元,被告已存入案外人在被告网站的预付款账户,或者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案外人银行账户,被告没有实际取得上述款项。5.原告与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粮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粮地产(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均对外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的义务。原告无权直接代为行使。另外,原告按比例推算的方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3年前的所谓损失也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状中所称委托被告提供机票订购服务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可能原告不了解情况,也可能故意隐瞒事实,说法不真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机票订购服务。 案件事实 一、原告主张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及关联公司提供机票订购服务。所涉订票业务由被告公司员工邹小姐与原告公司员工叶志端对接,被告公司的邹小姐在接到原告公司的需求后在被告公司平台下单并寄送机票行程单给原告及关联公司,原告分阶段将机票款汇至被告公司账户。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未与原告约定过任何的机票预定服务,被告公司没有邹姓员工。 二、原告当庭提交的机票行程单,填开单位为:深圳市巨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主张该机票行程单均系真实的,由被告公司提供,原告及关联公司员工乘机后将行程单交给公司财务,作为报销凭证及向被告公司付款的依据。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部分票款中部分机票来自被告公司的平台,但系案外人叶秀然预定,原告提交的行程单均系伪造,并非被告公司出具。 三、被告确认原告向被告公司汇款4673064.5元。案外人可以在被告的网站上使用,并直接购买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票,且在结算有余额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被告将余款汇入原告指定的案外人银行账户,可见有关款项实际上是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与被告没有直接关联。原告与案外人就机票采购存在合作关系,案外人与被告存在直接的机票买卖关系,原被告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经统计,原告提交的付款明细所涉4673064.5元,被告已存入案外人在被告网站的预付款账户,或者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案外人银行账户,被告没有实际取得上述款项。 四、被告主张与案外人叶秀然自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签订了《巨邦航旅分销平台使用合同》,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案外人叶秀然持续使用被告巨邦航旅分销平台至今。 被告提交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函件,内容为:“原告与案外人叶秀然建立合作关系,指定叶秀然为原告公司代订机票,由于叶秀然所出的机票是被告公司采购,机票的行程报销单填开单位为:深圳市巨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此原告公司财务将所购的机票款定期汇到叶秀然账上,用作叶秀然与被告公司票款的结算,如结算后尚有余款,原告公司同意被告将余款转到指定的叶秀然账上。”原告认为该函件的印章是原告公司所有,但系原告公司个人行为,故不认可该函件是原告公司出具。 五、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粮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粮地产(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裁判理由和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06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常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左雪贞
判决日期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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