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投滨海小额贷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101民初4333号
判决日期:2019-07-01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国投滨海小额贷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国投滨海小额贷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71444.4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银行存款6571444.4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国投滨海小额贷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卞志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日
书记员纪宇
判决日期
2019-07-01